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典型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制度越来越多地应用于新兴技术的保护和相关技术的市场交易,成为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制度保障。 。 当前,大数据、云计算、基因编辑、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成果不断涌现和广泛应用,带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呈现出日益多元化的新领域。科技创新研发和市场运营新业态。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创新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应与时俱进,以立法应对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及时进行制度创新。 为此,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新领域知识产权立法的战略部署和新业态。

回顾知识产权制度的演变,我们可以发现,每一次重大的法律变革都与技术创新的突破和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应用密切相关。 特别是20世纪中后期开始的以信息技术、基因技术为代表的第四次革命。 科技创新的跨越式进步,直接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也带来了网络版权、基因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 交互式网络传播方式使作品生成模式从传统的专业作者创作转变为网络用户生成内容,深刻改变了版权行业的运营模式。 基因检测、基因编辑等基因技术的实际应用,引发了以专利客体为保护蕴含生命潜力的基因技术成果的理论争议和实践探索。 当前,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科技成果驱动的人工智能技术及相关产业,不仅给人们带来了智能化生产生活,也引发了智能化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社会。 与传统意义上辅助人类工作的机器、设备不同,人工智能具有无需人为干预和控制,独立完成创造性工作的能力。 但人工智能本身法律主体资格的缺失,使得生成内容和发明的知识产权认定陷入困境,严重制约了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新领域、新业态的有序运作。

梳理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的主要表现和触发因素,需要从产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的科技背景和经济情景出发,重点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突出的数字网络新业态和基因科学创新成果。 以工业和人工智能新兴产业为例,厘清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的基本渊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的具体形式,以期为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有效指导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 应提供参考和指导。

数字网络新型业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难点及解决方法

20世纪中后期,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席卷全球,开启了网络知识产权的新时代。 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网络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相应的数字网络产业应运而生。 从最初的Web1.0到现在的Web4.0,网络信息传播的即时性和交互性日益增强。 许多传统文化资源已转化为数字版本,通过互联网开启了传统文化及其衍生品在线传播的新业态。 。 与此同时,文字作品在线创作、音乐作品在线传播等新应用形式层出不穷,网络游戏、在线直播等新兴商业运营模式不断涌现,带来新的发展业态。在数字网络时代。 与此相对应,突破现有制度框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层出不穷。

(一)传统文化数字化知识产权界定难点及法律应对

在技术的加持和文化遗产机构的帮助下,传统文化的传播和发展逐渐突破了依靠物质载体进行实物保存的局限性,打破了依靠现场文化遗产机构的地域限制,打破对单向公共沟通模式的依赖。 逐步转向数字化、网络化、工业化的创新发展。 也就是说,目前文化遗产机构利用数字化手段保存含有优秀传统文化的作品,并通过网络平台向公众传播,方便了公众接触传统文化。 同时,借助产业化发展推出文化创意产品,呼应泛娱乐大众生态,拉近与大众的距离。 这是世界各国保护和发展传统文化的潮流,也是肩负传播优秀传统文化责任的各国文化遗产机构努力的方向。 然而,传统文化的创新发展引发了诸多知识产权纠纷,包括文化遗产机构对代表性传统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保存的知识产权纠纷、网络传播的知识产权纠纷、市场化发展的知识产权纠纷等。 。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我国文化遗产机构正在积极推动传统文化创新发展,但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却严重阻碍了我国传统文化创新发展的步伐。 为此,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文化的影响应通过明确数字文本的版权性质和明确其版权归属、理顺网络运营的发展路径和限制其传播内容、对市场发展行为进行分类和建立途径来实现。供市场参与者参与。 接受创新发展,将推动传统文化资源数字化转型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

(二)网络平台内容产业知识产权合规问题及法律对策

数字网络的应用和普及催生了新的内容产业。 信息传递中介的弱化使得沟通更加直接,用户之间的充分互动带来更好的沟通效果。 互联网用户不仅可以通过互联网即时获取数字信息,还可以独立生成内容并与其他互联网用户进行交互和共享。 在此基础上,一系列涉及电子图书、数字音乐、网络视频、在线直播等的网络平台相继涌现,形成了以网络平台为主导的内容产业。 不仅如此,为了适应现代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趋势,传统媒体也不得不努力融入新的信息传播模式,形成新的媒体融合运行机制。 然而,随着网络平台内容产业的蓬勃发展,数字信息传播的内容和范围失控而引发的知识产权合规问题也随之出现,特别是在知识产权范围和程度的认定方面。相关网络平台内容产业的保护。 ,是当前数字网络新业态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在解决网络平台内容行业的知识产权合规问题过程中,如果打破现有网络服务商对知识产权侵权内容被动“通知、删除”的基本模式,过度提高其注意义务,不可避免地导致网络平台内容产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但如果对相关知识产权合规问题采取放任态度,缺乏有效监管,也会导致网络平台内容产业发展无序,对其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严重损害。 对此,应综合考虑服务类型、行为类型、权利对象类型等网络具体情况,在强化网络主动性的同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适当设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告知-删除”注意义务平台内容产业。 市场监管为相关行业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

创新基因科学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挑战及克服方法

基因技术作为第四次全球科技革命的典型代表,为破解生物遗传密码提供了关键技术支撑,使人们能够从DNA(脱氧核糖核酸)分子水平利用具有遗传效应的特定核苷酸序列。 基础知识,了解和改进自然界中的各种生物,甚至创造新的生物。 目前,基因技术正逐步从基因测序、分离纯化等基础研究向生物制药、基因治疗等临床应用发展。 高额的资金投入和巨大的市场风险促使人们开始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 同时知识产权律师,这也引发了各界对于能否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基因技术、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规范基因技术的激烈争论。 实践中,世界各国在基因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面临着巨大的法律挑战。 尤其是在当前创新基因技术业务不断涌现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寻找有效的策略来克服相关的法律挑战。

(一)基因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权利冲突及协调措施

遗传数据是遗传资源的重要表现形式,是遗传科学创新商业模式下受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重要客体类别。 在当前数据产权的发展趋势下,基因数据也被赋予了相应的产权属性。 但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结构来看,数据保护一般都是基于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模式,基因数据当然也不例外。 在实践中,随着生物医学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基因数据库作为一种新兴的疾病研究工具,在许多从事医学研究的单位建立起来,并不断发展和完善。 医疗机构和科研院所作为基因数据库的创建者,为数据库的建立收集、加工、分析、处理大量的原材料和数据,并享有相应的版权; 而基因数据提供者则提供大量具有隐私利益的基因用于数据库的建立。 信息或数据享有相应的隐私权。 基于基因数据库的特殊权利形式,医疗机构或科研院所获得的创建数据库的著作权与基因数据提供者本身对其基因数据的隐私权存在冲突和交叉。 其中,权利交叉主要体现在基因数据库中,版权保护和隐私保护是同向的。 即当第三方非法使用基因数据库时,就会侵犯版权和隐私的双重合法权益。 在权利限制体系中,版权限制与隐私保护是同向的。 隐私权限制共同指向公众的知情权; 权利冲突主要表现在基因数据库方面。 著作权的行使与隐私权的行使是对立的,即著作权的行使很可能造成隐私权的侵犯,而权利限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解决冲突的手段。 鉴于此,在基因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中协调不同属性权之间的关系,应遵循合法利益优先与利益平衡、知情同意和利益共享的原则。 一方面,应通过专门的制度建设来保护遗传数据库。 特殊控制; 另一方面,通过科学运用合理使用等现行版权规则来规范基因数据的知识产权运作,从而解决实践中的权利重叠和冲突,实现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基因编辑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选择和操作策略

随着2018年11月全球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在我国诞生,有关基因编辑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也随之而来。 其中,需要讨论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如何构建基因编辑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涉及基因编辑技术应获得多少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二是如何构建基因编辑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 第二,如何规避基因编辑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制度风险,如遗传学家的个人隐私难以保护、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可能出现的公共卫生危机等社会安全风险,而“人类”背离生命伦理学的工具性挑战,都是制度性风险。 基因编辑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 也就是说,基因编辑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面临的上述两大问题,本质上是基于知识产权制度基本规范和基因技术特点对基因技术产权保护的立法选择,以及基因编辑技术的立法选择。 利益平衡问题是为了化解制度风险,对基因专利进行操作限制。 首先,从保护模式来看,主要有两种:美式产品式保护模式和德式实用式保护模式。 前者通过产品权利要求保护基因专利,并将基因序列视为组合物。 其权利范围涵盖整个基因产品,包括基因序列本身以及基因序列的所有用途; 后者通过使用权利要求来保护基因专利。 ,其权利范围仅涉及基因序列的某种特定用途。 目前,我国基因编辑等相关技术的研发水平较低。 借鉴德国的经验,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模式,无疑更有利于我国的技术后发优势。 其次,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应以充分知情同意的方式化解基因编辑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隐私安全风险,以科学政策化解基因编辑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社会安全风险。规划严格实施伦理审查,应对基因编辑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生物伦理挑战,实现科学合理的协调监管,化解基因编辑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潜在风险。

人工智能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困境及应对

人工智能技术及相关新业态的复杂性使知识产权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人工智能不受人类控制和干预的自主性是其与传统技术相比的根本区别。 这一属性也赋予了它代表人类独立进行智力创造的能力。 由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认定成为新业态中最突出、最具挑战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必须看到,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认定只是人工智能新产业中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之一,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知识产权规制问题也不容忽视。 不仅如此,还需要强调的是,基于技术本身既能创造问题又能解决问题的双重性,人工智能技术的本体也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产生影响在实际应用中。

(一)人工智能技术本体知识产权规制的困境及法律应对

人工智能技术由其基础智能算法驱动,相关算法与必要的硬件或场景相结合而形成。 在实践中,人工智能技术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受版权法规范的人工智能软件;二是人工智能软件。 另一种是受专利法监管的人工智能技术产品或方法。 但无论在哪种监管模式下,法律困境都是由人工智能技术本体构成的复杂性造成的。 根据人工智能运行的基本机制,该架构大致可分为四个层次:基础层、感知层、认知层和应用层。 其中,基础层呈现以算法为核心的大计算驱动和大数据保障的基本运行模式; 感知层包括语音、图像、视频等多种技术方案和计算机软件; 认知层涉及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用户画像等以机器自学习为核心的技术形式; 而在应用层,主要体现在无人驾驶、智能硬件等新产品的商业运营模式上。 正是这种多层次、复杂的基础设施和运营模式,带来了人工智能技术本体的知识产权监管困境。 尤其是在当前产业合作不断升级的全球价值链中,一款产品所涉及的不同层次的技术方案和计算机软件往往是由不同国家的发明家或设计师开发,并由不同国家的企业主导。 。 不同层次的具体技术方案和计算机软件无疑将由不同国家的公司或个人控制,涉及不同的技术领域和经验范围。 因此,为了平衡人工智能运行中各方的利益,实现对人工智能技术方案和计算机软件的有效、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探讨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不能仅仅分步骤、分层次综合考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实现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和计算机软件的市场有序运行。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认定的困境及法律解决方案

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认定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人工智能主体资质的缺失。 在传统知识产权理论框架下,权利的产生基于人类的创新行为。 人工智能作为人类的创造物,本身就是权利客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其产生的内容和发明以及其他相关客体是客体生成的客体。 对人工智能产生的客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是对传统民事法理论下知识产权主客体框架的重大冲击。 虽然人工智能可以通过一定的法人人格虚构成为合格的知识产权主体,但要对人工智能产生的客体实现知识产权的明确法律认定,仍然面临着人工智能自主性带来的制度问题。创新活动。 运行困境。 人工智能独立于人类干预、自主产生智力成果的过程,不仅打破了人类对智力创造性活动的垄断,也对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人类创新的传统主体性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 不仅如此,人工智能跨技术领域的超强数据捕捉和算法整合能力,必然会对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以及专利法中的新颖性、创造性标准提出巨大挑战,并进一步造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性和专利性判断中的标准失败问题。 在此基础上,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客体通过了著作权和专利性的判断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则会进一步产生相关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选择问题。 在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物体的过程中,程序员、用户、数据提供者等相关主体做出的贡献是最终结果顺利生成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但这些主体都没有完全参与相关作品的创作,整个过程都是由人工智能独立进行的。 因此,为了解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认定困境,应根据现行著作权的独创性要求和新颖性、创造性,建立适应人工智能生成智力成果需要的版权和专利性标准。专利法的要求。 ,并基于投资者的利益,对人工智能产品的所有权归属其所有者作出法律安排。

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则的国际视野

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则的形成和完善,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时俱进、实现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未来,随着相关法律规则体系的日益完善,我国应积极加强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则的国际化,融入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改革进程,全面开展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则国际化工作。 ——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国际合作,以平等、开放、透明、包容的精神,提炼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并在国际上表达,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设置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问题议程,提高我国在新业态知识产权国家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为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发出“中国声音”,为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中国决策”。

长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积极推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战略,但其实质是利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来实现科技成果收益和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发展。 对于我国来说,西方发达国家所倡导的那种知识产权国际化本质上是一种超出我国当时经济发展需要、对我国本土产业经济发展产生一定制约作用的国际化。 目前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则的国际化与此完全不同。 立足本土需求主导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是我国的重要战略选择。 也就是说,当前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则的国际化,实际上就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国化”的发展过程。 正是我国构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系,推动中国创造、中国品牌走出国门,融入国际经济贸易。 市场前沿的关键竞争领域和重要举措。 面对大数据、云计算、基因编辑等新兴科技成果的不断涌现和广泛应用带来的日益多元化的科技创新新领域和新研发、新市场运作业态,和人工智能,我国应与国际社会携手应对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更加公平合理发展方向。 特别是在我国“国际国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正在充分发挥创新驱动的积极作用,用高效的制度创新实现各项法规与发展的协调配合。新领域、新业态的需求。 在通过全链条严格保护推动新领域新业态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同时,要坚决维护新业态发展中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积极推广新商业模式以国家稳定和安全为基础。 新行业的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为新行业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了新的秩序,并通过新的法律国际发展模式实现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则的国际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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