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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法案件移送【图书馆分类号】D912.1【文献识别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倡导创新文化,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面对社会新阶段,社会对自主创新的要求日益提高,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要素。 面对党和国家的要求,互联网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保护体系责任重大。 行政法应当在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互联网知识。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建完善的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保护体系。
完善行政立法规范,突破区域管制体制
互联网知识产权管辖冲突一直是行政法保护体系面临的严重问题。 在行政程序立法尚未明确的前提下,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管辖主要由单行法律规定,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等单行法律延续了传统的管辖归属法。 管辖范围属于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互联网知识产权管辖权按照侵权行为地和被诉人所在地划分。 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与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存在一定的区别。 依靠传统的管辖归属方式不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会给权利人维权带来困难。 面对这种情况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应增加被侵权人的住所地作为管辖地,并允许被侵权人向最方便、最有管辖权的机关提起诉讼。 基于管辖权设立的目的和原则,设立管辖权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起诉和辩护,以尽快解决矛盾,提高管理效率。 在网络世界中,网络的虚拟性和空间性对传统的管辖权划分提出了挑战。 如果仍以侵权地和被诉人所在地管辖,显然会给被侵权人带来诸多不便,违反管辖划分原则。 。
同时,我国的管辖权设置遵循“原被告原则”,往往给予被告最大的便利。 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侵权人往往利用网络手段以极其隐蔽的方式实施侵权,被侵权方无法确定侵权人的实际所在地,从而无法更好地选择管辖权。 增加被侵权人居住地作为管辖地,可以节省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当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类型有很多种,没有必要在网络知识产权方面增加新的版权管辖区。 该策略主要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从而为被侵权方提供更好的行政法律保护。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确保执法有据可依
规范行政程序是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最佳途径。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行政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还不完善。 以著作权行政法保护为例,现行相关法律并未规范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执行程序。 只有行政处罚才有相应的程序规定。 同时,在商标权的行政法保护中,尚无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具体执行程序。 在缺乏执行程序规范的情况下,行政法律保护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 。 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缺失,导致行政法无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 面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缺失,国家工商总局应出台相应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中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界定。 从而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使行政执法人员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同时,互联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程中面临的严峻问题是证据的获取和认定。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中隐藏、销毁证据相对简单。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无法取证、或者因证据不足的现象。 收集不完整会导致侵权。 工商总局还应细化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抽样鉴定的操作细节,确保执法人员能够按照相应规定取证。 同时,行政执法部门还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行政执法,可以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找回被毁坏的证据,从而促进更好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通过颁布规范的执法程序,既可以严格约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又可以保证执法人员的行为合法。 尤其对于取证困难的网络知识产权证据能够提供有效的帮助。 依法对样品进行采样鉴定,估算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从而更好地打击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强化行政司法属性,明确案件移送标准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相连,两者之间的交接应根据案件性质完成。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交接并不顺利。 根据2014年全国工商系统立案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移送情况,2014年工商系统共查处涉嫌刑事司法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6.75万件。 移送案件仅355起,占案件总数的0.52%。 这说明案件移送率较低,也证明“两法衔接”存在较大差距。
面对这种情况,首先需要整合“两法衔接”的法律依据,明确其司法性质。 目前,我国关于“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不足,部分关于“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实践性不强。 应制定完整的“两法衔接”法律规范,对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移交进行细化。 规定让“两法衔接”具有明确的司法属性。
二是推动刑事立法更新。 随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应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现行《刑法》对网络知识产权的规定和保护不够。 行政法应引领刑法立法更新和拓展,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更好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最后,明确案件移送标准。 目前,“两法衔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明确的转让标准。 以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所得为例。 在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中,数额的确定是比较困难的。 传统的违法经营数额计算方法遇到困难时,应根据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对违法数额的计算方法进行细化或重新制定,以明确案件数额,便于案件更好地移送。 同时,“其他严重情节”的定义不明确也是一大问题。 目前尚不清楚许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有关部门应明确“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和情节。 从而明确行政执法流程,判断是否符合量刑标准,是否需要移送案件。
强化行政复议有效性,确保复议制度统一
行政复议是法治社会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也是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在现代互联网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保护体系中,行政复议救济形式相对较弱,在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方面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扩大行政复议范围。 以网络版权行政保护为例,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纳入审查范围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并完善相关立法,确定行政审查的时间和期限。 权利人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例如,在行政许可中,权利人可以对行政许可机关的不作为申请复议,请求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许可商标律师,追究行政机关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其次,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即权利人选择救济方式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总原则,但行政复议除外。 然而,现行著作权法却与此相反。 著作权法应增加“权利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等相关内容,并将直接诉讼模式改为自由选择模式。 不仅可以与行政诉讼法实现相互一致,也可以让权利人自由选择维权渠道。 最后,明确行政复议程序规范。 行政复议是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我国有关部门应制定明确的行政复议程序规范,以严格的程序保障权利人的相关权益。 重点对审查权限、审查期限、审查方式、审查决定等作出明确的程序规定,让权利人按照既定程序明确权益、依法维权,实现快速、便捷的维权。
(作者为通化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参考】
①何力:《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述评》,《新闻与写作》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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