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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供的证据 :在一审程序中,若当事人应准予延期提供证据而未获准许,该证据在二审程序中仍可被提交,若当事人在一审中依法申请调取证据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以及原告或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新证据,均需经过质证后才能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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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如不能出庭,则应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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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的认定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需在法庭上出示,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出示,法院需按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查证据,未采纳证据需在裁判文中说明理由,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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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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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提交新证据 :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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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信息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其他保密信息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法院有权调取证据,并在庭审中由法庭出示,同时可对调取过程进行说明,听取双方意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质证,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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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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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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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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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的认定 :提起上诉时,如有新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有机会获得胜诉,但前提是新的证据需由法院进行认定,只有确定合法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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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补充证据 :以行政争议的解决为前提,行政机关作为诉该当事人可以被允许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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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后的处理 :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不会改判,上诉后维持原判的当事人,若认为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依法向相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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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的种类 :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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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 :
- 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未知悉或掌握的客观存在证据;
- 当事人知道证据存在且有条件取得,但因不了解其价值未提出的证据,除非法院已释明;
- 当事人知道证据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 为反驳对方主张或举证,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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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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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的提供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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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的及时性 :承担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被告必须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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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及时性是指承担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被告必须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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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