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行政证明与确认差异解析,程序制度环节全解析

行政证明与行政确认的辨析

概念界定: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解除不作为义务,允许特定对象作为的行政活动,而行政确认则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及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内容与方式:行政确认的行为内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其有利或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已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而行政许可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直接为申请人授益,在方式上,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则必须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权与行政确认:行政确权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就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予以确认裁决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的范畴,行政确认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及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包括确定、认可、证明、登记等,对个人、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对个人、组织已存在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和肯定,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等。

行政确认的种类与特点

种类:行政确认主要包括身份确认、权利确认、事实确认等,户口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属于身份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属于权利确认。

特点:行政确认具有法定性、权威性、程序性等特点,行政确认必须依法进行,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行政确认的过程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确权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法律性质:行政确权是政府机关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属于行政确认的范畴,行政确权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就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予以确认裁决的行为。

目的与结果:行政确认是行政确权的前提条件,行政确权是行政确认的结果,行政确权的目的在于确认权属,而行政确认则是对权属的认定和宣告。

行政登记、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行为对象: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法律效果: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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