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详细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备法律效力。
本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必须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除非法律规定的期限少于六十日,在案情复杂,难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情况下,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决定期限,并须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同样,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决定,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延长期限的审批和通知要求与上述规定相同。
关于选项A,表述准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法律效力生效时间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后,应依法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若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为终局决定,则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六十日,特殊情况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例分析:选项B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选项A错误,决定书需送达才生效;选项C错误,行政复议与上诉是不同范畴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若法律明确行政复议为终局决定,则决定书送达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法院的行政复议生效时间主要取决于决定的性质。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规定详解
法定行政复议期限为六十日,申请人应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若情况复杂,需经负责人同意延长,并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期限要求说明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期限应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于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行政机关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行政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的常见误解
案例分析:选项C错误,行政机关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案例分析:选项C错误,复议附带审查的规定不包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A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其申请行政复议。
C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除特定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按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