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详解
在合同法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详细阐述: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涵盖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两个方面,固有利益主要涉及身体、健康及生命等方面的损害,但需注意,人身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缔约过失责任涉及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一方,该方需对因自身过失行为导致的对方信赖利益受损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可能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和执行费用,以及因合同无效、变更或撤销而产生的实际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缔约方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可量化经济损失,例如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另一方投入的物资、时间等成本损失,这些损失是直观且明确的,可以通过证据进行确认和计算。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害,如因未尽保护义务而导致的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还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的朱欣新律师指出,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涉及固有利益赔偿和信赖利益赔偿,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是相对独立的,若固有利益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此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提供救济。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与确定方法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同样包括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两个方面,其中固有利益主要涉及身体、健康及生命等方面的损害,但精神损害赔偿不在人身损失之列。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可能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和执行费用,以及因合同无效、变更或撤销而产生的实际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若出现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通常以因对方过失导致的实际损失为基准,具体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缔约过程中的直接费用支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遭受的损失,以及因对方过失导致丧失订立合同机会而产生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限额通常不超过造成对方实际损失的30%,鉴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不同性质,其赔偿范围的确定不能简单参照后者,而应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侵害的权益出发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