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的协商与调解行为,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企业劳动争议的协商与调解活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企业劳动争议的协商与调解,均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争议解决途径
-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调解组织构成
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向以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 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共同组成,代表双方利益,共同参与调解工作。
第五条 协商特征与步骤
协商具有自治性、争议主体的合意性和非严格的规范性,协商步骤如下:
- 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通过约见、面谈等方式与另一方协商解决。
-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劳动者一方可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协助协商。
第六条 小微型企业调解
小微型企业可设立调解委员会,或由员工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进行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大中型企业需依法设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通过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劳动者一方可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协助协商。
- 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协商,可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规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协商调解程序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制,确保处理争议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同时重视调解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调解小组设立调解小组设立地点
- 大中型企业可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
- 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方便当事人就近申请调解。
-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调解小组。
- 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 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 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 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 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 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其他职责
-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 讨论重大或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 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合法原则
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
- 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 对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 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应按照三方原则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