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详解可出质权利类型,财产出质多样性与种类揭秘

哪些权利可以出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下权利可进行出质:流动金融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凭证,如债券、存款单;物流单据,如仓单、提单;可转让的资产,例如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以及应收账款,包括现有和未来的应收款项。

具体而言,以下几类权利可以进行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及未来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仓储单与提单作为货物运输与储存的凭证,也属于可出质权利,它们常用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可转让的资产权益,如基金份额、公司股权等,也是出质的重要对象,在知识产权领域,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具备转移性时,亦能出质,为债务提供担保。

民法典房屋的使用权可否出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的使用权不可出质,只有动产以及法律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才可出质,具体而言,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专利权等。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动产和特定权利可以质押,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特定权利则涵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出质的其他财产权益。

在债务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动产优先受偿,出质人应当以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质押,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到期债务担保时,债权人有权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权利移转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方式,它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可转让的债权,如合同中约定的债权;不动产收益,如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的收益权等,均属于权利质权的范畴。

权利质权的成立与对抗有特定要求,通常票据和公司债权的交付是成立质权的基础,背书则是对抗善意第三方的重要条件,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在于权利性质、生效要件、合同标的不同,以及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

质权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的担保;而权利质权则涉及将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如股权、仓单、提单等,作为担保转移给债权人,质押权人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质物,并对质物享有占有权。

可以出质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下权利可以出质:流动金融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凭证,如债券、存款单;物流单据,如仓单、提单;可转让的资产,例如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财产权,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现有及未来的应收账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具体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及未来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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