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动产领域,物权的设立与转让通常以交付作为生效的关键要件,船舶、飞机以及汽车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方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并对善意第三方产生约束,若在设立与转让之前,原权利人已合法占有该动产,则该权利自相关法律行为生效之时起即产生效力。
物权变动的要件详解物权变动的基本要件包括公示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具体而言,物权变动的要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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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的结果应当以某种形式公开于众,以便公众了解物权的变化情况,此原则的重要性在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以及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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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方能产生法律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在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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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进行变更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不动产物权基于双方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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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导致物权变动的核心要素,在物权变动过程中,法律行为表现为交易双方的协议、契约或通过其他形式达成的一致意见,只有当法律认定某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该行为才能引发物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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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动产物权变动要求债权行为有效加上交付,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除上述动产变动要件外,还需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定涉及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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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包括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买卖、赠与等,以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赠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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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原则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以确保法律关系的透明度,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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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说 :指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登记为要件,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在合同订立之时物权即发生变动,办理物权变动登记的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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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生效说 :特殊动产若没有交付,即使办理了过户登记,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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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生效说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需经过登记,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动产抵押权、权利质押、仓单质押等规则的变动,均体现了法律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更好地适应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