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判定标准全面解析 在法律层面,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个体完全或部分失去从事劳动的能力,无法参与劳动活动,其丧失程度通常依据身体器官的损伤或功能障碍的程度来判定,具体判定依据主要参照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的医学检查结果。
以下是具体的判定依据:
-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处于Ⅲ级以上。
- 肝、胆、胰腺、食道等器官的恶性肿瘤,一经确诊即可判定为无劳动能力;肺癌(除原位癌外)、消化道、乳腺、泌尿、妇科、五官科等系统的恶性肿瘤分期达到二期以上;甲状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以及其他恶性肿瘤有转移或复发。
丧失劳动能力主要分为两个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判定标准共有17种,涵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如单肢瘫、双手或双足全肌瘫、完全性失语、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长期重度呼吸困难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包括: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条件详述
职工发生工伤后,若伤情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下为鉴定所需满足的条件:
- 单肢瘫,肌力3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处于Ⅲ级以上。
- 中度肝功能损害。
- 各种疾病造瘘者。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确定标准包括: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处于Ⅲ级以上;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等。
癫痫病、脑外伤及一氧化碳中毒所致器质性精神疾病需病史2年以上;普通精神疾病需病史5年以上;双向情感障碍虚年病史以上并且男性年龄需达到50周岁以上,女性需达到45周岁以上;恶性肿瘤无病程要求;其他疾病医疗期一年以上。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 4级的职工,国家对其利益的保护较为到位,只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职工的利益就能得到最大化的保障,同时维护社会秩序。
无劳动能力界定标准及范围详释
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包括:
-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 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肝、胆、胰腺、食道等器官的恶性肿瘤,一经确诊即可判定为无劳动能力;肺癌(除原位癌外)、消化道、乳腺、泌尿、妇科、五官科等系统的恶性肿瘤分期达到二期以上;甲状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以及其他恶性肿瘤有转移或复发。
无劳动能力的界定范围: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在我国,以下情形可鉴定为无劳动能力: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如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