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涉外合同时企业需注意的程序上的义务

本文将由国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儒琳律师通过具体的案例深入剖析质量检验时检验程序的重要意义,以及在合同履行中,尤其是涉外合同的履行中需要企业特别注意的程序上的义务。

关键词:检验程序、检验报告的效力

案件简况

国内A公司从某国外B公司采购货物,货物到港后,第一次质量检验结果发现品质有瑕疵,双方经初步沟通后,A公司又对几个关键性品质指标进行了第二次取样检验,结果仍不符合同要求。

双方协商未果后,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由于第一次质量检验A公司未能按合同要求及时将检验报告提交给B公司;第二次质量检验又因取样地点和取样方式问题致使仲裁庭认定该样品不具有代表性,最后仲裁庭认定两次质量检验报告均无效。

A公司无法证明B公司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案情简析

本案焦点在两份质量检验报告效力的认定上。

本案中原始合同本约定质量检验报告要及时提交给对方公司。第一份质量检验报告因为A公司忽视了合同中的程序性义务,未及时提交给对方公司致使仲裁庭认定为无效。

第二份质量检验报告因为在卸货后五周方取样,且取样方式不符合商业惯例,致使仲裁庭认为取样已不具有代表性,检验报告的效力也被否定。

深入探讨

在合同履行中,尤其是涉外合同的履行中,我们要特别注意一些程序上的义务,例如品质异议期限、异议方式、检验报告出具期限、递交期限等。

这些条款很容易被忽视,但如果我方未能履行,对方就会据此提出我方违约,从而推翻我方的主张,否定我方实体权利,使我方利益遭受损失。

操作建议

在货物交付时,建议我方人员多取几份原始样本,以备第一次检验结果效力有争议时,还有原始样本可用于检验。

此外,质量检验时取样方式、取样程序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检验标准操作;若双方约定的检验标准未对取样程序做出规定,则取样时也须按照一般商业惯例操作。

这样能够避免对方由于我方取样的时间、地点、程序有瑕疵而提出抗辩,使企业客户在诉讼或仲裁中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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