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型融资贸易纠纷研析

2019年,某核公司(甲方、需方)向易某公司(乙方、供方)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对产品及配置、付款条件、货物验收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2、如乙方无法按时交货,应按照合同总额按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如甲方不能按时付款,应就迟延支付款项按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合同纠纷的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裁决。任何一方启动诉讼程序,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因诉讼发生的其它费用(不限于交通费、鉴定费、住宿费、查询费、判决执行费等)应由败诉方承担。该合同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年9月,某核公司在一份硬件验收单上签章予以确认,载明验收产品合格。此后,某核公司又先后于2019年11月、12月在两份硬件验收单上签章予以确认,载明验收产品合格。2019年12月某核公司与易某公司共同出具项目验收报告,载明验收结论为:安检产品采购项目经过严格的测试和系统试运行,证明能够达到以下目标,可以进行最终验收:一、系统运行情况:系统运行良好。二、系统满足预定要求的程度:系统满足要求。三、技术培训及资料情况:资料提供完整。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易某公司向某核公司开具并交付金额发票。2019年10月,某核公司向易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未再付款。2020年7月,某核公司向易某公司发出询证函,询问截止至2019年12月某核公司欠易某公司货款是否无误。2021年,某核公司再次向易某公司发出询证函,询问截止至2020年12月的询证函某核公司欠易某公司货款是否无误。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性质及效力。

第一、关于采购合同订立时双方的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某核公司上诉认为双方订立的采购合同的性质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但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易某公司与某核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无借贷的合意,易某公司对某核公司主张的融资目的并不知情。另,某核公司主张其系受到欺诈签订合同,主张合同应予撤销,本案中,某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易某公司对某核公司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事实,使得某核公司陷入错误的认识,某核公司基于错误的认识而签订了案涉合同。故,一审法院认定采购合同为买卖合同性质且无撤销事由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第二、关于合同文本内容及履行情况。本院认为,本案采购合同就货物的品牌、名称、型号、单位、数量以及单价和总价等内容均作较为详细约定,且合同约定考虑到市场波动或违约的风险,符合商事交易惯例、市场规律。从合同文本内容看,亦得不出涉案合同系借贷合同的结论...一审法院结合验收单及货款支付等情况,判决认定易某公司完成交货义务,某核公司给付剩余货款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在判断融资性贸易纠纷合同性质时,主要关注点在于交易主体主观意思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主观意思的认定仍是基于外在客观证据,即根据外部客观事实推理各方交易时的真实心态。法院认为对法律关系的判断,不仅要考虑交易主体之间所签订合同的名称与合同条款,还应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并基于当事人的手机短信、谈话录音等一系列证据,认为当事人对循环贸易、资金拆借的意思表示是自始明知的,对于借贷关系的举证达到了高度可能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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