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若股东大会的决议存在缺陷,任何一名股东都有权申请确认该决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有缺陷的决议。但是,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股东应注意以下问题:
股东可申请使股东会决议无效。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无效。此外,如果股东会决议存在伪造股东签名或股东会超越权限等问题,股东也可以申请使股东会决议无效。
股东有权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决议。
第三、请注意六十日的除外期。所谓除外期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权利存在的期间。该期间内若权利人未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失。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股东想要撤销股东会决议,必须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超过60天提出,将会被驳回起诉。
第四点,应保留证据。打官司的关键在于证据,因此股东应当密切注意收集证据,以免在维权时无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