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笔者曾经任职的集团
本期话题:合同签署时间问题
案情简况: A公司打算将一批货物销售给B公司。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支付A公司10万元预付费用,A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发货,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是无论是A公司或B公司都未能在合同正本上注明签署日期,此后A公司以B公司未按时支付预付款为由拒绝发货。那么这个合同究竟从何时开始生效?
案情简析:此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所以这个合同应当是成立并且生效的。但是如果双方均未在合同上注明签署日期,那么就无法确定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严格来讲,这个合同可以一直不生效。任何一方可以随时在合同上补上任何时间,以控制合同履行的进度。一般来讲,合同签订双方会各自保留一份合同正本,如果合同双方均在自己所持有的合同正本上添加合同签署日期,也就是合同生效日期,那就会造成合同双方所持有正本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影响这份合同的效力。
深入探讨: 合同签署日期表面上看是一个细小的问题,但它直接涉及合同的生效时间,进一步影响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履行进度或者履行与否。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而这个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时间,往往要由合同上的签订日期来确定。如果签订合同时,A公司签署了日期,B公司没有签署,则合同生效日期自A公司签署之日起算;如果B公司签署了日期,A公司没有签署,合同生效日期自B公司签署之日起算;如果双方均签署了日期,则合同生效日期自最后签字一方签署之日起算。
操作建议:实务中业务人员经常忽视合同签署日期的问题,尽管企业法律顾问反复提醒,仍然有很多业务人员忽视此问题。特此做出案例,希望大家能重视。在以后签署合同正本时,无论对方是否签署了合同签订日期,我们也务必要签署合同签订日期,同时叮嘱对方也要及时签署合同签订日期,以避免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