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部门专用章能否使合同成立?

案件来源:笔者曾经任职的集团

本期话题:业务部门专用章对合同成立的影响

案情简况: A公司与某自然人B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协议有效期3年。合同规定:3年内该自然人B为A公司研发相应技术,A公司为自然人B提供研究设备,相关成果及知识产权均归A公司所有。合作开始时,A公司预付自然人B研发经费9万元;待合作结束后,A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研发经费10万元。随后,自然人B签名捺印。由于此项目是A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门C部门去商谈的,所以在合同签署时,合同上仅盖了C部门的专用章。之后,A公司向自然人B预付了9万元研发经费。3年合作期满,A公司打算支付剩余10万元研发经费并与B办理成果交接手续,而B以费用太少,委托开发协议不合理为由拒绝接受。随后B依据协议上未盖有A公司合同章,而仅盖了C部门的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

原因简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上盖有C部门的专用章能否使合同成立。C部门是A公司的一个部门,不是一个法人实体,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它不能代表A公司签署合同。按照这个理论,本合同应当不成立。但是在此个案中,虽然A公司并未盖章,但双方均实际履行了合同,因此合同成立且生效。

深入探讨: 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A公司为自然人B提供了研发经费及研发条件,而B接受了A公司在合作开始时预付的9万元经费,并为A公司出具了书面说明。这就足以证明A公司实际履行了合同条款,而自然人B接受了A公司的履行;即双方以默示(即行为)的方式形成了一个合同。这种形式的合同是我国《合同法》认可的。因此,此合同成立且生效。本案中,由于自然人B缺乏法律意识,为A公司出具了A公司已实际履行、且自然人B接受A公司履行的书面说明,构成了双方以行为达成合同的证据。此外,本案情况特殊,属于合作开发合同,即自然人B的研发行为是在A公司提供条件和设备的基础上完成的,由此也可以证明双方以实际履行达成了合同。如果该合同不具备这种特殊情况,而自然人B又拒绝出具不利于其主张的证据,则法院很可能采纳自然人B的主张,判定本合同不成立。而如果合同不成立,则自然人B可以将一系列研发成果以更高的价格转售给其他买家,那么对于A 公司来讲,损失的将是合法的以一个较低的价格获取一系列有价值的科研成果的可能性,这严重的违背了A公司本来的预期和签署合同的目的。

操作建议:部门专用章不具备代表公司的法律效力,仅在公司内部的行政管理中发挥作用,在合同生效的问题上,只有公司的公章或合同章具有代表公司的法律效力。以后我司各业务部门在签署合同时,请务必在合同上加盖我司的公章或合同章,并且要求对方也要加盖公章或合同章,而不能以某一个部门的专用章作为认可合同效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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