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可以表示出非真实意思的合同?
(1)所谓"重大误解"是指由于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有错误的认知,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行为人真实意图不符,造成较大的损失。这样的合同可以视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露不公平。根据我国司法解释,显露不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以撤销合同的方式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这种合同是通过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困境而达成的。在被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明显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其中一方当事人声称对方陷入困境,并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表达意愿以达到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对方的利益,这种合同被称为利用他人困境而订立的合同。
如果合同的意思表达不真实,那么合同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的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愿签订合同。合同意思表示自治原则,也被称为合同自愿自由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应该充分享受合同的自由,合同要能真实体现当事人的意愿。
二、合同在到期后是否可以撤销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问题。
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导致合同可以被撤销的条件,即使合同到期后也可以撤销。合同可以被撤销的条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1、欺骗行为指的是一方故意欺骗他人,使其在错误的情况下达成合同。
2、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物质或精神上的强制手段,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迫使,以达到与自己订立合同的目的。
3、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重要内容存在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达成的合同。
4、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之间明显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