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分手后,索取分手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是否以索取分手费的方式向对方施压,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明星在感情纠葛解决后,常常面临对方要求提供金钱补偿的情况。或者因为双方曾经有经济交往,对方要求获取自己所应得的利益的情况也很常见,甚至有些人因此被指控敲诈勒索罪。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这种现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根据刑法,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实施暴力或威胁他人,迫使其交付大笔财物或财富利益的行为。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两个要点:

首先要考虑的是敲诈者是否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或者财产利益。

第二个问题是,是否让对方感到害怕。

就上述问题而言,关键在于确定他人财产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和依据。如果这是因为某种合法理由,那至少不符合敲诈勒索的罪名。例如,如果一个女性受到他人性侵,之后以举报相威胁来索要一定的赔偿,这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根据法律,这名女性在遭受性侵后,有权要求民事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分手费”是指男女双方在同居或恋爱结束时,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物或精神损失补偿。尽管我国法律对于分手费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司法实践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倾向于认同“‘出轨’一方主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均未婚并自愿约定在恋爱结束时给予一定的分手费,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然而,如果承诺后没有实际给予,司法实践也不支持继续支付。

实际上,在这类案件中,令人争议的关键问题在于第二点,也就是一方通过以煽动恶劣行径威胁对方以致引起恐惧心理。在实践中,由于双方涉及特殊身份关系,通常不会采取暴力威胁,更常见的要挟方式是举报对方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公开揭露对方的道德缺陷(比如出轨),以示对方名誉受损即将遭受严重损害的威胁。从法律角度来说,要挟的实质是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因此只要能够引起对方的恐惧心理就足够了。而且,要挟并不要求要挟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例如敲诈者知悉被要挟者犯罪事实,然后以向司法机关举报为威胁来索取财物,即使举报行为合法,同样也构成敲诈勒索。也就是说,要挟的法律性质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合法的内容,也可以是违法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个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那么"使人产生恐惧心理"这一要素必须到达非常害怕的程度,而不应该理解为一般的心理不适或者不愉快。仅仅使对方困惑或者纠缠对方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例如,如果一个人拾得了他人的财物,并告知对方如果不给付一定酬劳就不归还财物,那么这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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