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论是单一操作还是合作操作,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从而联合或连续买卖,以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行为;
(二)与他人勾结,事先商定交易时间、价格和方式,以影响证券和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方式进行交易;
三、在自己名下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身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或者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行为;
四、使用其他手段来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
对于单位犯前述罪行的情况,将对单位处以罚金,并根据前述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