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会逮捕盗窃累犯。
1、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不能批准逮捕没有充分证据的盗窃累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所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必须解释理由,并且如果需要进一步侦查,还需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当场抓住罪犯是否属于已完成的盗窃罪?
1、如果入室盗窃被抓住,那就属于完成了犯罪行为。
2、盗窃罪分为结果犯和行为犯两类,对于入室盗窃行为来说,应当被认定为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入室盗窃行为,无论是否成功盗得财物,无论盗窃金额多少,都构成了盗窃罪成立。
3、在法律中增加了关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规定,但此举并未否定之前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这意味着无论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还是其他类似行为,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就构成盗窃罪,不受盗窃数额、次数或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这些行为属于行为犯。而除此之外的盗窃行为,必须受到盗窃数额、次数、以及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才能构成盗窃罪,这属于结果犯。因此,我们应该区别对待盗窃罪的行为犯和结果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