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放纵走私罪的认定有以下规定: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放纵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放纵走私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以下区别:

(1) 犯罪对象不同。放纵走私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正常监管秩序,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秩序和国家税收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放纵走私罪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3)犯罪主体不同。放纵走私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海关工作人员犯罪,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由一般主体犯罪。

(4)主观方面不同。放纵走私罪不具有走私的故意,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具有走私的故意。

在实际操作中,走私往往与放纵走私相联系,因为只有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走私才能够猖獗。放纵走私与走私的区别在于,关键是要看海关工作人员是否与走私分子有共谋和参与走私行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仅仅是因为私心而舞弊放纵走私,且并没有事先共谋,情节严重的话,会按照放纵走私罪予以处理。而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事先共谋并放纵走私,那么就会按照共同犯罪的标准处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意见》也规定,依照《刑法》第411条的规定,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走私罪。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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