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电影作品的版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以及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不过,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人、作曲家等创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同时有权根据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在电影作品和以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单独可用的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行使著作权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若允许他人将其作品改编成电影作品或以类似于拍摄电影的方式进行创作,即默认对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这些修改不能歪曲或篡改原始作品。

作者拥有著作权,而创作作品的个人则是拥有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并代表其意志创作的作品,由该组织承担责任,并视为该组织的作品。

除非有相反的证明,署名在作品上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被认定为作品的作者。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