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一、必须是创作的,而不是抄袭的。一些人称之为必须具有独特性、原始性或创新性。

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必须由原创而非依著他人的作品剽窃而来。所谓原创即指作者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社会生活的观察、经验、研究和分析,选择、提炼和加工社会生活的材料,并运用自身的想法和技巧,创造出表达艺术形象或者科学技术的创造性劳动。

二、创作必须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智力劳动的范围非常广泛,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只是其中一种方式,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在生产过程中,通过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来加入某种催化剂,从而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又比如在体育比赛中,通过与对手斗智,出人意料地摆出新的阵容和阵式,战胜对手等,这些也是智力劳动的一部分。然而,如果没有以文字、图表等具体的表现形式来将这些创作表达出来,就不能被归类到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中的作品。

三、需具备一定的展示方式。

作者必须运用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特定的表现方式来把无形的思想表达出来,使他人能够通过感官体验其存在。如果没有特定的表现方式,思想只存在于个人的大脑中,他人无法感知,这不能称为作品。总之,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

四、可以固定在某种物体上,并且可以复制和使用。

文字作品只有固定在纸张上,摄影作品只有固定在胶卷上,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只有固定在胶片或录像带上,才能够被他人察觉和复制使用。如果某人在沙滩上画了一幅画,没有通过某种物质的形式来固定,很容易就会消失,难以保护。口头的作品虽然没有固定在任何具体的物体上,除非它是众所周知的,否则也必须符合通过某种有形的媒介来固定的条件,例如记录在纸张或磁带上,否则也难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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