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离婚后,如果一个人未经对方同意,将孩子的姓氏改为自己的姓氏或者继父(母)的姓氏,对方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并要求还原孩子的姓氏,可能会引发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离婚后,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有法定义务支付抚养费,即使子女改姓也不能拒绝支付。抚养费支付和子女姓名确认或更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前者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后者是父母子女关系中的一部分。因此,更改子女姓名不是支付抚养费的前提条件,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不能以子女改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2、如果父母中的一个人私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引起纠纷的话,应该要求恢复原来的姓氏。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由父母双方共同商议确定,如果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私自改变子女的姓氏,无论是改成自己的姓氏还是继父(母)的姓氏,都构成对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权益的侵权行为,应该要求恢复原状,也就是恢复子女的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