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后,即使对方不要求支付抚养费,仍然可以保留探视权吗?

离婚后,一方选择不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是一种放弃权利的行为。但是,对方的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不能因此被剥夺,对方仍然享有探视权。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离婚后,一方负责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费用和期限的长短应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将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的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不会受到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的限制。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决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如果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人民法院有权中止他们的探望权利。当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他们的探望权利。

只有在对方的探视行为对孩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或者对孩子造成了伤害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终止对方的探视权的申请。

如果没有支付抚养费,应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这笔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等。

“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是那些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或者因非主观原因而失去或未完全失去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女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可以向一审法院反映该情况。一审法院将会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以促使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在进入强制程序之前,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已经生效的具有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可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换言之,任何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直接由法院根据职权进行强制执行,而无需进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步骤如下:

第一项是从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中提取、扣留。例如,可以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第二个措施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和变卖。这意味着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会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如果逾期不履行,法院依据规定可以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给相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以迫使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责任。

在离婚时,如果对方不要求抚养费,是否还有探视权?如果抚养方自愿放弃抚养费,双方可以好好地协商,但不能以不支付抚养费来交换不探视的权利。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