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针对侵权案件,若原告指控的侵权事实被被告否认,则需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如果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是由于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引起的,那么该单位或个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与该专利方法存在区别。
2、在高度危险作业中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中,加害人有责任证明受害人的损害是故意造成的。
3、针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加害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满足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4、根据侵权诉讼,当建筑物、其他设施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或坠落导致人身损害时,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有举证责任,前提是他们没有过错。
5、对于因饲养动物导致他人受伤的侵权诉讼,应由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受害人或第三方存在过错。
6、若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人员受到损害,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应由产品生产者承担,依法规定的免责事由亦不例外。
7、在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受到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实施了危险行为的人需承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8、针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需承担证明责任,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不存在医疗过错。
如果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应当遵守该规定。需要委托律师可免费咨询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