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以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但后来一方反悔,希望撤销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其请求。经过审理后,若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法院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离婚不满一年的情况,若一方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有法律依据支持法院受理。

离婚超过一年后的情况,则不能再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

对于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的反悔,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对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引诱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判定为欺诈行为。如果以对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对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来威胁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判定为胁迫行为。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上理由分析,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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