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1)夫妻的共同财产一般应该平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平等分割;根据实际的生产、生活需求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异。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若分居两地,各自管理和使用共同财产,当分割时,各自归还自己管理和使用的财产;若差额较大,多得财产的一方需以相同价值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如果已经登记但尚未开始共同生活,并按照传统习俗支付了彩礼,或者婚前支付彩礼导致支付人陷入生活困境,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4)如果有一对夫妻打算与其他人合作经营,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由其中一方单独拥有。对于分配入伙财产的那一方,应该向另一方提供相当于入伙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养殖、种植业等在当年无收益的情况下,离婚时应根据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割或折价处理。

(6)在婚前,双方对一方拥有的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原样拆除然后重新建造等操作,并且在离婚时未进行产权调整。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享有的份额,将由房屋所有人以折价形式补偿给另一方。

(7)如果在离婚时,借婚姻关系去索取财物,而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此而给对方生活带来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地返还财物。对于借婚姻关系取得的财物,其性质难以确定是索要还是赠与,可以视为赠与处理。

(8)对于不适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的居住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责任以及无过错方等原则,将房屋划归给一方所有。获得房屋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足够关注女方的权益。

(9)如果在离婚时一方的知识产权还没有带来经济利益的话,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地考虑对另一方的照顾。

(10)如果婚后共同生活中,婚前个人的财产自然毁损、消耗或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抵偿是不被支持的。

离婚财产的分割是离婚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也与当事双方的利益密切相关。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