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国际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企业税收体系

税收体系和制度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实行属人税制。与税收相关的法案主要有:《所得税法》《公司税法》《增值税法》《石油税法》《所得税法(工业资助)》《所得税法(就业)》《失业税法》《避免双重征税法》《酒店业发展法》和《财政激励法》等。

税务委员会是税法的执行单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4位理事,每位理事都有自己负责的专业领域。一般来说,税务委员会并不对税务纠纷进行事先裁定。与此同时,税务委员会也负责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企业须按季度报税。


主要税赋和税率

为改善投资环境,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实施多次税收改革,包括降低公司税和所得税、引入增值税(VAT)等。

目前,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基本税种有:公司税、所得税、营业税、石油税、石油附加税、增值税、绿色基金税。特多没有数字税和碳排放税。

公司税的基本税率为应课税利润的30%(石油化工和银行业务的税率为35%),营业税税率为总营业额的0.6%,绿色基金税税率为年收入的0.3%。

个人年收入超过72,000特元须缴纳25%的所得税,年收入超过100万特元的部分须缴纳30%的所得税。

2016年2月1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将增值税率从15%降至12.5%。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纳税时间主要如下:

(1)公司税: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根据公司成立时间起算。

(2)营业税:每季度一次,成立前3年免税。

(3)增值税:两月一次,25日之前提交报告。

(4)绿色基金税:每季度一次,季度30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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