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指的是在同一民事案件中,因涉及的国家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引发的法律适用冲突。因此,它就是国际私法中所讲的法律冲突,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冲突。
2、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发生多是由以下因素共同产生作用的结果。第一个原因是各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不同,导致在同一国际民事关系中,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后果。因此,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就成为了一个难题。因此,各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差异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第二个原因是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并结成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各国之间正常的民事交往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客观基础。第三个原因是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当内国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某项民事权利时,也就不会出现外国人作为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不会产生民事法律冲突。而如果外国人在内国居于凌驾内国人之上的特权地位,也不会出现民事法律冲突。第四个原因是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一般来说,各国只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法的域外效力。正是由于各国之间的相互承认,才产生了民事法律冲突。
3、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冲突法解决方法,它指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从而解决法律冲突。根据该方法的立法渊源不同,它可以分为国内冲突法解决方法和国际统一冲突法解决方法。通过制定冲突规范,虽然不能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起到了间接调整的作用。但该方法存在缺乏针对性、明确性和可预见性等问题。第二种是实体法调整方法,指通过制定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可以避免国际民事交往中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是一种直接的调整方法,比冲突规范更进一步。然而,实体法的调整仍有其限制。首先,其适用范围较狭窄。例如,在涉及国际婚姻和继承的领域中,尚未制定一致的实体法规范。此外,实体法公约仅适用于某些法律关系的某些方面,而在其他方面仍需采用冲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其次,实体法的适用国家很有限。即使在已经制定并使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的某些涉外民事领域,由于条约原则仅限制当事国,因此仍有必要采用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最后,民事统一实体法通常具有任意法的性质。
4、目前这两种调整方法各有其优缺点,但在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时都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