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件

张大强曾经是某投资公司负责人,在职期间,先后利用本人和他人的身份信息开设X证券账户,并控制、使用该账户,同时,在不同的证券营业部开立了八个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同时,为了方便证券交易资金的存取和划转,其在XX银行开立了八个银行账户。之后,张大强先买入股票,后借用公司名义对外推荐其买入的股票,从而人为影响上述股票交易价格,获取非法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张大强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上百次,累计个人非法获利上亿元。

国樽律师认为:首先需要判断行为人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自行买卖期货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其次,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四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此案件中,某投资公司负责人张大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在自己控制的账户自行买卖期货,人为影响交易价格,从而非法获利上亿元,其行为是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

国樽律师建议:投资公司应当加强法律业务培训,通过相关法律制度、公司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约束,从而防止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走向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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