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开展跨境并购,需严格遵循当地成熟的监管体系与交易规则,核心围绕合规性、流程规范性和利益平衡展开。以下结合英国并购相关法律框架与实操要点,为出海企业梳理关键行动指南。
一、英国并购的核心监管框架
英国并购的监管以《英国收购法典》(Code)和《2006 年公司法》(CA 2006)为核心,由英国收购委员会(Panel)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执行,反垄断事务则由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管辖,整体旨在保障目标公司股东的公平待遇,同时兼顾交易灵活性。
(一)适用范围与主体规则
《收购法典》的适用需结合企业类型与注册地:对于在英、海峡群岛或马恩岛注册,且证券在英国受监管市场(如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多边交易设施(如 AIM 市场)或上述地区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近两年内曾交易)的公司,若交易旨在获取或巩固 30% 以上控制权,均受法典约束。2027 年 2 月前,符合注册地要求且 “核心管理和控制地” 在上述地区的非上市私企,若近 10 年满足证券交易、价格定期披露、营销安排或提交招股书等条件,也需遵守该法典。
(二)外国买家与行业特殊要求
外国买家需重点关注《2021 年国家安全与投资法》(NSI Act):若目标公司涉及能源、通信、交通、人工智能等 17 个关键行业,收购前必须获得监管批准;即便非关键行业,监管机构也可基于国家安全理由追溯审查甚至禁止交易。此外,英国政府对媒体(保障言论自由)、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公用事业、公共卫生相关企业等 “敏感行业” 拥有公共利益干预权,这类行业的控制权变更需获得专项监管批准,且监管机构会审查终极控制方是否 “合适且适当”。
二、并购实施的核心路径与操作要点
英国并购主要通过两种路径实施,企业需结合交易性质(友好 / 敌意)、控制权目标等因素选择,同时把控全流程关键节点。
(一)两种核心实施路径
要约收购(Offer):收购方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合同要约,由股东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最低接受条件为持有目标公司 50% 以上表决权股份,通常会设定 90% 的接受门槛,以便触发 “强制挤出” 程序,收购异议股东股份。该路径获取 50% 以上控制权约需 1 个月,但完成 100% 控股的 “强制挤出” 流程需额外至少 6 周。
协议安排(Scheme):由目标公司主动发起,需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人数过半数、且持股价值达 75% 以上同意,同时获得法院批准,批准后对所有股东具有约束力。友好交易中更受青睐,是最快实现 100% 控股的方式,整体周期约 2-3 个月,若遇复杂情况可能延长。
企业可在交易初期评估两种路径的利弊,必要时战术性切换(如协议安排未达 75% 门槛时,可转向要约收购)。
(二)全流程关键操作事项
顾问团队组建:需尽早聘请法律、财务顾问,确保合规性(如股价监控、公告披露、与监管机构沟通),并协助开展尽职调查、交易规划与执行;根据需求可补充会计师(财务尽职调查、利润预测报告)、公关顾问(沟通协调)、证券登记机构(接受意向统计、对价结算)等。
核心门槛与时间规划:交易成功的关键在于获取目标董事会推荐(友好交易)、监管与反垄断批准、足额股东接受 / 投票支持,以及明确的债务 / 股权融资承诺。周期受多重因素影响:无竞争报价、获推荐且监管顺利的友好交易,协议安排约 2-3 个月,要约收购控股约 1 个月;若存在竞争报价、监管延迟或敌意收购,周期会显著延长。
对价设计与资金准备:对价形式可选择现金(多数交易首选)、收购方股份、贷款票据或或有价值权,需综合考虑收购方现金储备、目标股东偏好、财务指标影响(如每股收益 EPS)等因素。若涉及证券对价,需注意是否需提交招股书、遵守海外证券法规,且目标公司可能要求对收购方开展反向尽职调查。资金方面,在发布 “确定要约公告” 时,必须具备绑定的融资承诺,收购方财务顾问需出具 “现金确认” 声明,保证资金可足额支付所有接受要约的股东。
披露与文档要求:需严格遵守《收购法典》的披露规则,核心文档包括 “可能要约公告”(不具约束力)、“确定要约公告”(明确核心条款,具约束力)、要约 / 协议安排文件(含完整条款、双方财务信息、重大合同摘要、融资文件等),以及目标公司的回应文件(若不推荐要约)。关键文档需通过网站公开,收购方需详细披露对目标公司业务、员工、养老金计划的意图,且相关声明在《收购法典》下具有约束力。
股东权益与同意门槛:需向所有股东提供同等条款,禁止与特定股东达成 “特殊交易”(有限豁免除外,如经监管批准的管理层激励安排);对目标公司的其他类股权、可转换证券等,需提供具有可比性的要约。控制权获取门槛为 50% 以上表决权股份;退市、公转私等重大事项需 75% 以上投票支持。
三、友好与敌意并购的策略选择
(一)友好并购(目标董事会推荐)
这是英国并购的主流形式,优势在于收购方可充分获取目标公司尽职调查信息,交易执行更高效。流程上,收购方需先向目标董事会(或其顾问)发出意向,通常提前数周沟通,且在 “积极考虑” 要约阶段需严格保密,控制信息知晓范围(未获监管批准时不得超过 6 人)。
(二)敌意并购(无董事会推荐)
虽可行但难度更高:收购方仅能获取公开信息(除非其他潜在收购方已获得非公开信息并需共享),且无法采用协议安排路径,只能通过要约收购推进。关键规则包括:公开被识别后,需在 28 天内宣布 “确定要约” 或 “放弃要约”(可经目标公司与监管机构同意延长);需严格遵守内幕交易与市场滥用相关规定,禁止违规 stakebuilding(股权构建)。
四、风险防控与交易保护边界
(一)交易保护限制
英国对交易保护措施有严格约束:目标公司支付的分手费通常被禁止,仅在目标公司发起正式出售流程或面对敌意收购时,可向 “白衣骑士”(友好竞争收购方)支付不超过交易价值 1% 的分手费;禁止目标公司签订 “不招揽”(如禁止接触潜在收购方)、“资产锁定” 等可能阻碍竞争报价的协议,目标公司不得通过发行股份、出售核心资产等 “挫败性行为” 抵制收购,除非获得潜在收购方或多数股东同意。
(二)法律责任与合规风险
违规可能面临多重责任:收购委员会可采取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赔偿股东损失、处罚甚至 “市场禁入”(cold shouldering);刑事责任包括《2006 年公司法》下的要约文件违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民事责任可能涉及过失陈述、欺诈、违约等。此外,股权构建需遵守披露规则:上市目标公司持股超 3%(及后续每变动 1 个百分点)需公开披露,要约期间 1% 以上持股及交易均需披露,且禁止通过衍生品违规构建股权(可能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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