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其成熟的市场环境和丰富的企业资源吸引着众多出海企业寻求并购机会。但美国并购市场受联邦与州双重监管,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则、审批流程和交易机制,出海企业需精准把握核心要点,才能确保交易顺利推进。
一、监管框架与特殊合规要求
美国并购活动受联邦政府与目标公司注册州的双重管辖,同时针对外国买家、特定行业设有专项规则,出海企业需优先厘清合规边界。
(一)核心监管机构与法律依据
联邦层面,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证券发行与披露,司法部反垄断司(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反垄断审查,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聚焦国家安全审查;州层面,目标公司注册州的法律管辖公司内部事务(如董事会信义义务、并购批准程序),其中特拉华州因聚集大量美国大型企业,其并购法律成为行业标杆。
核心法律包括《1934 年证券交易法》(规范要约收购与 proxy 披露)、《1933 年证券法》(规范证券发行注册)、《哈特 - 斯科特 - 罗迪诺反垄断改进法》(HSR 法案,反垄断申报)、《国防生产法》(CFIUS 审查依据)等,出海企业需重点关注与跨境交易直接相关的条款。
(二)外国买家的特殊规则
CFIUS 对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是出海企业的核心合规重点。其审查范围涵盖国防、航空航天、信息技术、电信、数据隐私、关键技术等敏感行业,尤其关注涉及中国等国家的投资者、可能导致技术转移或数据泄露的交易。根据《2018 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CFIUS 管辖权扩展至非控制性投资和敏感房地产交易,部分交易需强制申报(如外国政府持有实质利益的 TID 企业交易、涉及出口管制关键技术的投资),申报周期通常为 45 天初步审查 + 45 天调查期(特殊情况可延长)。
需注意的是,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英国的投资者可豁免部分强制申报要求,但仍需接受传统管辖权审查;投资基金若由美国普通合伙人管理、外国有限合伙人无实质控制权,也可能豁免 CFIUS 审查。出海企业应提前评估交易是否触发 CFIUS 审查,必要时主动申报以获得 “安全港” 保护。
(三)行业专项监管
部分行业受特殊规则约束,如公用事业、保险、银行、媒体、矿业等需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为维持税收优惠,其股权变更需符合组织文件中的特殊要求。出海企业若涉足这些行业,需额外完成行业监管审批,避免因合规缺失导致交易终止。
二、主要收购方式与实操流程
美国公开公司并购的核心方式包括法定合并、现金要约收购、交换要约,不同方式的流程、周期和适用场景差异显著,出海企业需根据自身资金状况、交易目标选择合适路径。
(一)核心收购方式对比
1.现金要约收购:最快捷的交易方式,无需股东投票,仅需在要约文件披露后保持至少 20 个工作日的要约期。若无需复杂监管审批,通常 7 周左右可完成(含尽职调查、协议谈判、要约期执行)。核心要求包括 “全持有人 / 最优价格规则”—— 所有同类别股东需获得相同最优对价,若要约期间提高价格,所有已 tender 股份均需按新价格结算。
2.交换要约:以收购方证券作为对价,需遵守《1933 年证券法》的注册要求(除非符合豁免),SEC 注册声明生效后才能发行证券,周期较现金要约长(通常 16 周以上)。若发行证券占收购方已发行股份 20% 以上,且收购方为纽交所 / 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还需获得自身股东批准。
3.法定合并:需经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董事会批准及目标公司股东投票(通常需多数表决权通过,特拉华州允许持股 90% 以上的收购方进行 “简式合并”,无需股东投票)。流程包括 proxy 材料 SEC 审核、股东会议召集、合并证书备案,全现金合并周期约 19 周,涉及证券对价的合并周期约 20 周。
(二)关键流程节点
1.组建专业顾问团队:需聘请美国本地法律顾问(处理合规、协议起草)、财务顾问(估值、 fairness opinion 出具)、会计师(尽职调查),若涉及敏感行业还需环境、员工福利等专项顾问。财务顾问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Delaware 法院会严格审查其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冲突。
2.尽职调查与协议谈判:友好交易中,双方通常签署保密协议(含 “静默期” 条款,禁止未达成共识时发起敌意收购),收购方可获取目标公司非公开信息;核心协议(合并协议 / 要约文件)需明确交易对价、交割条件、分手费(通常为目标公司股权价值的 2%-4%)、反向分手费(收购方违约时支付)、“无 - shop” 条款(禁止目标公司寻求其他买家,允许基于信义义务回应更优报价)等关键条款。
3.监管审批与披露:需完成 SEC 文件申报(要约收购提交 Schedule TO,合并提交 proxy 声明,证券对价提交 Form S-4/F-4 注册声明)、HSR 法案申报(交易规模达标时需提交,等待期 15-30 天,可能触发二次审查)、CFIUS 申报(如适用),所有披露文件需真实准确,禁止重大误导或遗漏。
4.交割与后续整合:现金要约收购在要约期结束后,收购方需立即支付对价;合并在合并证书备案后生效,目标公司股份自动注销,股东仅享有对价请求权(可依法行使评估权,要求按公允价值结算)。交割前需确保资金足额到位(无法律强制要求提前锁定,但目标公司会重点审查资金确定性)。
三、交易风险控制与核心条款
出海企业需通过明确交易条款、规避合规风险,保障并购顺利推进,重点关注以下核心要点:
(一)对价与交易条款设计
对价形式:现金对价流程简单、确定性高,适合资金充足的企业;证券对价可降低现金压力,但需承担 SEC 注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含《萨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的内控与认证要求)。
关键保护条款:“全持有人 / 最优价格规则” 仅适用于要约收购的股份对价,员工薪酬、离职补偿等若经独立委员会批准,可不视为股份对价;分手费条款需合理设定,避免因过高导致潜在买家退出;反向分手费适用于反垄断风险高或融资依赖度高的交易,可限制收购方违约风险。
(二)合规风险规避
反垄断合规:HSR 法案要求交易达到特定规模(2025 年阈值为交易金额超 1.264 亿美元,双方资产 / 销售额达标)时需提前申报,未申报即交割可能面临每日 5.3088 万美元的罚款;DOJ 和 FTC 近年加强并购审查,尤其关注科技、医疗等行业的集中度,出海企业需提前评估竞争影响。
信义义务合规:目标公司董事会需履行信义义务,友好交易中需通过公平流程寻求股东最大利益,敌意交易中董事会可采取 “毒丸计划”(股东权利计划)等防御措施,但需符合 “增强审查” 标准(防御措施与威胁程度匹配,不具有排他性)。
信息披露合规:收购方需及时更新要约文件中的重大变更(如价格调整、条件变更),并延长要约期(价格变更延长 10 个工作日,其他重大变更延长 5 个工作日);目标公司需在要约发起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 Schedule 14D-9,披露董事会对要约的态度及理由。
(三)特殊交易场景应对
敌意收购:若无法获得目标公司董事会支持,收购方可直接向股东发起要约,或联合股东更换董事会,但需应对 “毒丸计划”、州反收购法规等障碍,且尽职调查仅限于公开信息,风险较高。
控制权交易:若收购方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或交易中控股股东获得特殊利益,需成立独立特别委员会谈判,并经无关联股东批准,否则可能面临 “完全公平” 标准审查(需证明价格与流程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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