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规前置:筑牢纠纷预防基础
医药企业出海德国,需先明确核心监管框架与合规要求,从源头降低纠纷风险。药品(含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核心监管机构为联邦卫生部(BMG)下属的联邦药品和医疗器械研究所(BfArM)及保罗・埃利希研究所(PEI,负责疫苗与生物药),市场监管由联邦州地方当局负责; supplements 归联邦食品和农业部(BMEL)监管,化妆品由联邦环境、自然保护、核安全与消费者保护部(BMUV)主管,二者均需经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BVL)协调注册。
企业需严格遵守以下合规要求:药品上市需取得市场授权(MA),确保产品说明书(PIL)和产品特性摘要(SmPC)符合最新医学知识,明确标注已知副作用(该类标注可成为 liability 免责依据);生产环节需遵守《药品法》(AMG)第 13-14 条,配备合格人员并遵循良好生产规范(GMP),药品生产需获联邦州地方当局授权,医疗设备虽无需生产授权,但需满足 MDR 指令核心安全与性能要求,且标签需使用德语;广告推广需遵循《医疗产品广告法》(HWG),严禁未经 MA 认证的药品推广及 “超适应症推广”(off-label promotion),此类行为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UWG)。
二、责任认定与风险隔离关键要点
德国药品相关 liability 分为两类核心情形,企业需精准把握以规避风险:
1.药品的严格责任:根据《药品法》(AMG)第 84 条(2024 年 10 月修订),取得 MA 或获豁免 MA 的药品上市后,若因按预期用途使用导致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企业需无过错赔偿,但 PIL 和 SmPC 中已列明的副作用、符合当前医学知识的标签及使用说明所引发的损害除外,MA 认证及获批的说明书内容可为企业提供 liability 保护,同时该责任设有赔偿限额。
2.过错责任补充:除严格责任外,《德国民法典》(BGB)第 823 条及以下条款规定的过错责任不受 MA 认证影响,赔偿范围无上限,且涵盖精神损害赔偿,企业需避免因疏忽导致的产品缺陷、信息披露不全等问题。
医疗设备、supplements 等其他产品适用《产品责任法》(ProdHaftG),2024 年 12 月生效的欧盟新产品责任指令(2024/2853)将软件和 AI 产品纳入监管,德国需于 2026 年 12 月前完成国内法修订,此类产品的 CE 认证不具备 liability 免责效力。此外,临床实验需按规定投保,确保受试者因实验遭受损害时可获至少 500,000 欧元赔偿(非按受试者人数叠加计算),实验批准不免除第三方损害索赔责任。
三、纠纷应对核心流程与策略
(一)内部处置与监管沟通
纠纷发生后,企业需第一时间启动内部核查,重点确认产品是否符合 MA 认证标准、生产是否存在 GMP 违规、说明书是否存在信息偏差等。同时,需与对应监管机构保持密切且透明的沟通:药品相关纠纷对接 BfArM/PEI,医疗设备对接 MDR 监管体系下的联邦州市场监管当局,主动协调纠正措施、同步信息至经销商及终端用户,避免因沟通不畅加剧风险。
若涉及产品召回,需遵循相应监管框架:药品召回依据《药品法》(AMG)第 64-69b 条,由联邦州市场监管当局主导,企业需配合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措施;医疗设备、化妆品、supplements 分别遵循 MDR 指令、欧盟 1223/2009 号条例及《食品、日用品和饲料法典》(LFBG)相关规定,召回虽无法律约束力,但会对诉讼产生事实层面的影响,企业需留存完整的召回流程文档。
(二)诉讼应对关键动作
1.诉讼类型与管辖:德国药品人身损害纠纷以个人诉讼为主,集体维权需由特定消费者保护组织依据《消费者权利执行法》(VDuG)提起示范确认之诉或救济诉讼,且需满足至少涉及 50 名消费者的条件,截至目前尚无针对生命科学企业的集体诉讼案例。诉讼管辖根据争议金额由地方法院或地区法院审理,外国被告与德国被告适用同等管辖标准,无特殊特权,但需注意被告资产可及性问题。
2.证据与特权保护:诉讼中提交的文档原则上公开,但企业可依据《商业秘密法》(GeschGehG)申请特定文档保密,仅限特定人员查阅;外部律师的沟通享有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但内部律师的沟通无此保护,相关文档可能被作为证据使用。企业需妥善留存生产记录、合规审核文件、监管沟通记录等,后续补救措施虽不影响 liability 认定,但可作为减轻损害的考量因素。
3.责任抗辩要点:针对严格责任诉讼,企业可举证损害源于产品未按预期用途使用、损害超出当前医学认知的可容忍范围,或已在 PIL/SmPC 中明确警示相关风险;针对过错责任诉讼,需证明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符合相关法律及行业标准。同时,需注意美国等境外诉讼结果对德国诉讼无法律约束力,但法院可能参考同类案件事实认定。
(三)liability 风险转移与资金保障
企业可通过合规的诉讼资助机制应对诉讼成本,德国允许第三方机构(含上市公司)按风险比例资助诉讼,但需满足争议金额超 100,000 欧元、胜诉概率超 50% 及被告信用良好的条件;同时,可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ZPO)申请法律援助,覆盖法院费用及自身律师费用,但不包含败诉时对方的费用。临床实验阶段必须投保相应保险,确保受试者损害赔偿到位,降低企业直接赔付风险。
四、跨境协同与长期风险管控
1.跨境监管与数据合规:德国认可欧盟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 manufacturing 设施检查互认协议(MRA),境外生产设施可凭协议简化检查流程;企业需遵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及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全球业务数据处理需符合两地合规要求,诉讼中涉及的个人数据需按规定处理,避免额外数据违规风险。
2.外国所有权与交易合规:德国对生命科学企业的外国所有权无特殊限制,外国投资者收购德国医药或医疗设备企业 20% 以上表决权时,需经联邦经济事务和气候行动部(BMWK)审查,评估是否威胁公共秩序或安全,该审查不影响产品 liability 认定,但需纳入交易前期合规评估。
3.长期预防机制: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如 FSA、AKG 等),遵循其行为准则(虽非法律强制,但可作为合规参考);建立常态化合规审核机制,及时通过 “红手信函”(Rote-Hand-Briefe)更新产品风险信息;针对数字健康产品(如医疗 APP),需符合 DigiG、DVG 等法规要求,确保产品分类与合规申报;避免律师违规招揽原告,遵守《联邦律师条例》(BRAO)对律师广告的限制。
免责声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发生变更。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您在海外遭遇法律纠纷,请立即联系我们咨询专业涉外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