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涉外律所:医药企业出海澳大利亚,遭遇药品纠纷诉讼怎么处理?

一、澳大利亚药品纠纷的核心法律与监管语境

澳大利亚药品相关纠纷的处理,核心围绕《治疗用品法 1989》(TG Act)、《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CL)等法规及治疗用品管理局(TGA)的监管要求展开。TGA 作为核心监管机构,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治疗用品的注册(需列入澳大利亚治疗用品注册簿 ARTG)、生产合规及召回协调,而化妆品若未宣称治疗功效,则受《工业化学品法 2019》监管。

在责任认定上,澳大利亚实行法定产品责任制度,ACL 是核心依据,其包含的 “安全缺陷” 责任规则借鉴欧盟指令,属于严格责任 —— 权利人仅需证明产品存在安全缺陷、不符合适用目的或质量标准,且该缺陷导致损失即可主张权利。需特别注意的是,TGA 的产品批准不能作为免责事由,正如 “万络案”(Peterson v Merck Sharp & Dohme)所明确,合规 TGA 要求不代表企业已尽到注意义务,澳大利亚不承认美国式的 “优先适用监管” 抗辩,但合规情况会影响注意义务标准及缺陷认定。

行业自律同样关键,药品企业需遵守《澳大利亚药品行为准则》(MACC)、医疗器械企业需遵守《医疗器械行业行为准则》(MTIC)等,这些自律规则虽非法律,但部分是 ARTG 注册的前提条件,其合规情况可能影响纠纷中的责任认定。

 

二、事前合规:纠纷预防的核心举措

(一)产品准入与生产合规

1.产品注册:除豁免情形外,药品、医疗器械需先列入 ARTG 方可销售推广,海外生产企业需获得 TGA 的 GMP 认证或基于互认安排的 GMP clearance;医疗器械还需提供符合要求的符合性评估证据,Class 4 体外诊断设备等可接受欧盟、美国 FDA 等境外监管机构的评估结果。

2.生产许可:澳大利亚本土非医疗器械类治疗用品制造商需持有 TGA 生产许可,部分情况下还需所在州 / 领地卫生部的批发商许可;企业需严格遵守 TGA 的生产标准,违规生产可能直接引发 ACL 下的责任及 common law 下的过失责任。

(二)推广与信息披露合规

1.禁止 “标签外推广”:药品不得宣传 ARTG 未批准的适应症,医疗器械虽可向医疗专业人员提供未批准用途信息,但需符合 MTIC 规则;处方药仅可向医疗专业人员推广,向消费者推广属违法行为。

2.警告义务:企业需采取合理措施,向消费者及医疗专业人员警示产品可预见风险,未充分警示可能构成过失或违反 ACL。澳大利亚不认可绝对的 “专业中介原则”,法院会审查企业是否向医生提供了足够信息,以保障医生做出均衡判断及患者知情选择,仅通过 “专业中介” 传递信息并不必然免责(如 Ethicon Sàrl v Gill 案及 2024 年 Bayer Essure 集体诉讼所示)。

(三)数据与隐私合规

需遵守《隐私法 1988》及 2024 年修订案要求,包括反人肉搜索条款、新设立的严重侵犯隐私侵权责任等,海外企业在澳经营需确保健康信息处理合规,避免因数据泄露引发衍生纠纷。

 

三、纠纷发生后的核心应对策略

(一)内部调查与证据保护

1.特权保护:内部调查文件需明确以 “提供法律意见” 或 “应对预期诉讼” 为主要目的,限制分发范围(仅需知人员可接触),避免因不当披露 waive 法律专业特权(LPP);自然人可主张不自证其罪的特权,但企业无此权利。

2.证据留存: adverse events 数据库、生产记录、推广材料等业务记录可能在诉讼中被披露,且根据 “业务记录规则” 可作为证据采纳,需确保记录真实完整,避免篡改或销毁。

(二)产品召回与监管沟通

1.召回流程:治疗用品召回需遵循 TGA 的《召回、产品警报和产品纠正程序》(PRAC,2025 年替代原 URPTG),包含召回、产品纠正、警报、隔离四类市场行动,需提前与 TGA 沟通,按要求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机构(治疗用品通知 TGA,普通消费品通知 ACCC)。

2.召回通知:需包含产品描述、缺陷说明、危害及应对措施、退款 / 维修渠道等信息,提交 ACCC 或 TGA 审核后发布,避免包含责任承认类表述,否则可能被视为 liability 自认。

3.监管配合:TGA 对违规推广、未注册销售等行为处罚严厉(如 2024 年 Medtronic 因未注册医疗器械销售被罚 2200 万澳元),纠纷发生后需主动配合监管调查,避免因抗拒调查加重责任。

(三)诉讼应对要点

1.诉讼类型:澳大利亚允许集体诉讼,满足 “7 人以上原告、基于相似情形、存在共同事实或法律问题” 即可启动,无需法院认证,且存在诉讼资助机制(含律师共同基金安排),需警惕美国诉讼引发的 “跟风诉讼”。

2.责任抗辩:可依据 ACL 第 142 (b) 主张 “缺陷因遵守强制性标准导致”,成功则由联邦政府补偿权利人;针对 “未在特定人群中测试” 的指控,若缺陷属 “不可发现”,则不构成过失(参考万络案)。

3.证据与程序:

境外取证:澳大利亚无 “阻断法规”,境外诉讼需调取澳境内证据可通过《海牙取证公约》申请,企业可自愿提供证人证言,但需评估员工作证的战略风险。

先例效力:前案的责任认定仅对相同当事人具有既判力,对其他原告无约束力,但公开执法程序的不利结论可被后续诉讼引用。

和解与费用:法院可批准集体诉讼和解及共同基金安排,需注意和解协议需覆盖所有集体成员,避免后续衍生诉讼。

 

四、特殊场景的纠纷处理补充

(一)临床 trials 相关纠纷

1.合规前提:未注册治疗用品的临床 trials 需通过 CTN(有充分临床前数据)或 CTA(高风险 / 新疗法)方案,获得 HREC 伦理批准,且需向参与者提供 indemnity。

2.责任限制:HREC 批准不免除企业的注意义务,但 “不可发现” 的缺陷可作为抗辩,需留存 trials 数据及伦理审查文件,证明已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二)同情用药相关纠纷

通过特殊获取计划(SAS)提供未注册产品时,需区分 A、B、C 三类路径(A 类适用于危重患者,无需 TGA 事前批准;B 类需 TGA 批准;C 类适用于有既定用途的产品),需向患者提供详细知情同意书(明确已知风险及未批准用途的不确定性),免责条款对 ACL 下的法定责任无效,无法通过 waiver 规避。

(三)外国企业特殊注意事项

1.外资审批:收购澳大利亚医药企业或生产设施需经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批准,尤其是涉及基本药物、医疗器械的企业,未获批可能面临民事或刑事处罚。

2.管辖权与送达:外国企业在澳涉诉需满足法院管辖权要求(如损害发生在澳),需按各州规定完成送达,避免因送达不当导致程序延误。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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