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海商海事律师】企业出海埃及遭遇海商海事纠纷,如何处理最有效?

一、纠纷处理核心法律依据

埃及海商海事纠纷的处理以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为双重框架,核心适用法律包括《1990 年埃及海商法》(第 8 号),同时埃及已批准或加入多项国际公约,如《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69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汉堡规则》《1952 年布鲁塞尔扣船公约》《1974 年雅典公约》等,这些公约与国内法共同构成纠纷处理的法律基础。企业需重点关注公约在埃及的适用效力,例如《1976 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虽已签署但尚未生效,相关责任限制仍以《1990 年埃及海商法》为准。

 

二、常见纠纷类型及核心处理规则

(一)海事事故纠纷(碰撞、污染、打捞等)

若发生船舶碰撞、搁浅、污染、打捞等重大海事事故,首要遵循《1990 年埃及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事故调查由埃及海上安全局(EAMS)负责,该机构拥有监管航行安全、调查事故、参与搜救、处理海洋污染等广泛权力,企业需配合其开展调查,提交相关船舶文档、安全记录等材料。

污染事故:同时受《埃及环境法》及《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2 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规制,企业需承担相应清污义务及民事责任;

打捞与共同海损:私人打捞可采用《劳氏标准打捞合同》(LOF),港口及苏伊士运河范围内的打捞通常由港务局或苏伊士运河管理局主导,必要时埃及海军可能介入;

残骸清除:依据《1961 年第 79 号法》及 2018 年第 260 号、360 号法令执行,企业需按法定框架配合残骸处理。

(二)货损货差与货运合同纠纷

1.责任认定:承运人对货物在其保管期间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货物固有缺陷等法定情形可免责,该规则同时遵循《汉堡规则》与《1990 年埃及海商法》;

2.托运人义务:托运人需如实申报货物性质(尤其是危险货物),若存在误报导致承运人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3.时效要求:发起司法或仲裁程序的时效为 2 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货物灭失或损坏时自应交付之日起算。

(三)旅客运输纠纷

若涉及旅客伤亡、延误或行李损失,适用《1974 年雅典公约》及《1990 年埃及海商法》。承运人对旅客伤亡及行程延误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失由其无法控制的情形导致;索赔时效需严格遵循上述公约及国内法规定的期限,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四)船舶相关纠纷(买卖、抵押、 bunkers 供应等)

1.船舶买卖纠纷:属于 “海事索赔” 范畴,债权人可申请船舶扣押作为担保;

2.Bunkers 供应纠纷:无论实体供应方还是合同供应方,均可就未付款项申请船舶扣押,前提是索赔符合 “海事索赔” 定义;

3.船舶抵押与所有权争议:此类纠纷的扣押仅适用于涉债船舶,不可扣押姐妹船。

 

三、财产保全与担保措施

企业为保障债权实现,可通过船舶扣押获取担保,具体规则如下:

1.扣押范围:可扣押涉事船舶,若涉事船舶不可得,可申请扣押债务人所有的姐妹船,但所有权、共有权或船舶抵押权争议仅能扣押涉债船舶;

2.担保形式:埃及法律认可银行保函和现金存款作为有效担保,通常需在索赔金额基础上增加 10% 以覆盖潜在费用,需注意 P&I(保赔协会)承诺函在埃及不被普遍接受;

3.反担保与资产保全:法院准予扣押后,债务人可提供反担保请求变更扣押标的,船舶扣押期间的资产保全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4.wrongful 扣押救济:若扣押不符合 “海事索赔” 要件或违反法定程序,构成 wrongful 扣押,船舶所有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扣押令,并依据《埃及民法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四、证据准备与保全

1.物理证据保全:事故发生后需立即提交警方报告,该报告是保全物理证据的关键文件;

2.证人与专家证据:法院可依申请组织证人作证或委托专家进行技术分析,企业需提前准备相关证人名单及专业意见材料;

3.电子证据: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等电子证据在埃及具有法律效力,与物理证据享有同等证明力,企业需妥善留存相关电子记录;

4.披露义务:诉讼过程中,各方需提交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文件,法院可要求提供强制性文档,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五、争议解决途径选择

(一)法院诉讼

管辖法院:海事纠纷由埃及经济法院管辖,该法院专门处理商业及海事相关诉求;

优势与不足: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上诉至最高法院,但存在案件积压导致的程序冗长问题。

(二)仲裁

仲裁机构:可提交至开罗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CRCICA),埃及无专门的海事仲裁机构;

优势与不足:裁决速度快且为终局裁决,不可上诉,能快速定分止争,但仲裁成本高于法院诉讼。

(三)替代性争议解决(ADR)

调解等 ADR 方式的适用取决于当事人合同约定,其核心优势在于灵活性高、保密性强,可实现友好解决纠纷,减少商业关系破坏。

 

六、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企业若持有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需向埃及法院申请 “执行令”(Exequatur)方可实现强制执行,核心条件包括:

1.作出裁决的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

2.程序公正,当事人已获适当通知并参与诉讼 / 仲裁;

3.裁决为终局且在作出国可执行;

4.裁决不违反埃及公共秩序及本地生效判决;

5.遵循互惠原则(适用于外国法院判决)。

 

七、关键注意事项与最新动态

1.时效管理:各类海事索赔均有明确时效(如货运索赔 2 年),企业需在时效届满前启动维权程序,避免权利丧失;

2.船舶合规要求:2025 年生效的《船舶安全法》(第 2 号)对船舶设计审批、注册年限作出严格规定(外籍船舶注册需不超过 25 年,客船不超过 20 年),《海商法修订案》(第 3 号)更新了船舶国籍取得条件及注册费用标准,企业需确保船舶符合最新合规要求;

3.环保新规: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埃及执行 IMO MEPC.361 (79) 决议,将地中海划定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ECA),驶入埃及港口的船舶需使用硫含量不超过 0.1% 的低硫燃料;

4.cabotage 限制:埃及沿海航行、拖航、引航等活动原则上仅限埃及籍船舶, offshore 风电等项目若需使用外籍船舶,需获得主管部长批准。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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