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纠纷核心类型及责任认定依据
智利海商海事纠纷的处理主要依据其《商法典》、《航行法》(第 2222 号法令),以及所加入的国际公约(如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92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1978 年《汉堡规则》等),核心纠纷类型及责任规则如下:
(一)海事事故相关责任
1.碰撞责任:分为偶然 / 原因不明碰撞(受害方自行承担损失)、单方过错碰撞(过错方船东承担全部损失)、双方过错碰撞(按法院认定的过错比例分担损失)三种情形;拖航期间碰撞的,若由拖船控制操作,拖航组合视为单一运输单元承担责任,若由被拖船控制则由其单独负责。碰撞导致的人身伤亡,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货物损失则按过错比例分别承担。
2.污染责任:2003 年 7 月 16 日后的油污事故适用 1992 年《CLC 议定书》,非散装运输的非油污污染适用《航行法》(以 1969 年《CLC 公约》为基础修订),2015 年智利已提高污染责任赔偿限额。
3.救助与共同海损:救助服务参照 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精神,共同海损通常按合同约定,无约定时适用《商法典》第三编纳入的 1974 年《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
4.残骸清除:残骸若危及航行、渔业、环境等,船东需按海事当局要求限期清除,逾期未执行将被视为放弃所有权,面临罚款,当局可强制处置;无危害的残骸需在 1 年内清除,逾期归国家所有。
(二)货物索赔责任
1.承运人责任:货物在承运人掌控期间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误交付,承运人需承担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已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避免事故及后果(包括使船舶适航、妥善装卸保管货物等),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2.托运人责任: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因过错导致承运人或船舶损失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危险货物未如实申报或标注的,承运人可卸载、销毁货物且无需赔偿,托运人需承担全部损失。
(三)旅客索赔责任
虽智利未加入 1974 年《雅典公约》及其议定书,但已将该公约 1974 年文本及 1976 年议定书内容纳入《商法典》,作为旅客索赔的核心依据。
二、维权关键流程与操作要点
(一)证据保全与调查配合
1.海事事故发生后,智利海军下属的海事当局会指派海事检察官开展行政简易调查(ISA),其最终决议中认定的事故决定性事实,在民事责任认定中推定为有效(除非有相反证据),其余情况可作为专家意见参考。企业需配合调查,提供 VDR 数据、船员陈述、船舶证书等资料。
2.证据保全可通过两种方式:一是依据《商法典》第 1208 条,向有管辖权的民事法院申请诉前事实核查(如船舶、货物检查),适用于证据易灭失的情形;二是依据第 1209 条,经双方同意后在诉前或庭外开展证据固定,需有律师在场。
3.电子证据(如邮件、系统数据)可被采纳,但需在庭审中再现供法院及双方核实。
(二)船舶扣押与担保获取
1.扣押条件:享有《商法典》第 844-846 条规定的优先债权(如船舶供应、维修、买卖价款等)的企业,可向船舶所在或预期抵达港口的民事法院申请扣押,无需加入专门国际扣船公约,仅需证明优先债权存在。
2.可扣押情形:燃油供应商可依据优先债权扣押接受供油的船舶;船舶买卖纠纷中,债权人可就买卖价款债权申请扣押船舶。
3.担保形式:法院认可银行保函或船东所属保赔协会(P&I Club)出具的承诺函(LoU),担保金额需与申请扣押时要求一致,未经申请人同意的 LoU 需经法院征询申请人意见(3 个工作日答复期)。
4.错误扣押责任:若扣押无合法优先债权、债权已过期,或未在 10-30 个工作日内启动实体诉讼,将构成错误扣押,申请人需赔偿船东实际损失及营运损失。
(三)索赔时效要求
1.货物索赔:时效为卸货完成之日起 2 年,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可中断时效,对任一被告的送达效力及于所有被告。
2.旅客索赔:一般时效为离船之日起 2 年;因船上受伤导致死亡的,从死亡之日起算,但最长不超过离船后 3 年;航程取消的,时效为取消之日起 6 个月。
三、争议解决途径
(一)管辖与审理机制
1.一审强制仲裁:除污染纠纷、船舶扣押、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小额索赔等例外情形外,所有海事争议一审需通过仲裁解决,智利无专门海事仲裁机构,但有一批经验丰富的常用海事仲裁员,仲裁程序可由双方协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普通规则。
2.诉讼例外情形:上述例外纠纷由民事法院管辖,涉及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的,需向智利最高法院申请执行令(exequatur)。
(二)外国判决与裁决的承认执行
1.外国判决:需经合法化或 apostille 认证、官方翻译后提交最高法院,对方当事人有 15 个工作日提出异议,法院将结合检察官意见及必要证据审查,符合互惠原则(无条约时)则授予执行令,由智利有管辖权法院执行。
2.仲裁裁决:适用 1958 年《纽约公约》及智利《国际商事仲裁法》(第 19971 号法律),流程与外国判决类似,需满足公约规定的形式及实质要求。
四、关键注意事项
1.责任限制:智利未加入国际责任限制公约,其制度以 1957 年《布鲁塞尔公约》为基础,赔偿限额参照 1976 年《伦敦公约》;污染纠纷需单独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最迟在首次应诉时设立,普通海事纠纷的责任限制基金可自愿设立,需符合《商法典》第 1210-1219 条要求。
2.法律适用风险:智利《商法典》纳入了《汉堡规则》,若企业希望规避该规则的适用,不宜选择智利法院或仲裁解决纠纷。
3.最新立法动态:2019 年 1 月起,过失导致海洋污染已构成刑事犯罪;2019 年 2 月智利加入《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相关船员权益纠纷需遵循该公约要求。
4.残骸与环保责任:企业需重视船舶残骸的及时处置,避免因逾期面临罚款及所有权丧失;涉及污染的,需严格遵守 CLC 公约及国内法的赔偿与清理要求,避免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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