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可授权主题与排除范围
企业在德国申请专利,核心前提是所涉技术需符合 “可专利性” 要求:必须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inventive step )且可工业应用的技术发明。
需明确排除的不可专利主题包括:非技术类发明(如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美学创作、精神活动规则;人体及其构成要素(含基因序列的单纯发现);违反公序良俗的发明(如人类克隆、生殖细胞基因修改、胚胎商业利用等);动植物品种及本质上生物学生产方法(微生物或技术类方法及产品除外);人体 / 动物的外科治疗、诊断方法(但相关产品如药物、组合物可申请)。
例外情形:计算机程序、数学方法若能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可具备专利性;植物或动物若不指向特定品种,也可申请专利(特定植物品种可通过植物品种权保护)。
二、专利申请核心流程与关键要求
(一)申请提交与披露义务
德国专利申请需向德国专利商标局(German Patent Office)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需注意:
德国国家专利申请无强制披露 prejudicial 现有技术的义务;若为欧洲专利申请且主张优先权,需提交优先权申请的检索结果,未提交的需在欧洲专利局要求的 2 个月内补充。
优先权主张:德国专利局不主动核查优先权有效性,仅在审查、异议或无效程序中,当优先权与现有技术相关时才予以审查。若专利由非合法权利人申请,实际权利人可在专利授权公告后 2 年内(或异议程序终结后 1 年内)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二)宽限期特殊规定
德国无 “一般新颖性宽限期”,即申请人自行披露发明后,原则上会丧失新颖性。但以下两种情形例外,披露不视为现有技术:
1.因对申请人的明显滥用导致的披露,且披露发生在申请日前 6 个月内;
2.发明在巴黎公约认可的官方或国际展览会上展示,申请人需在申请时声明该事实,并在申请日起 4 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明。
(三)授权后异议程序
专利授权公告后,任何第三方可在 9 个月内提起异议。异议期届满后,仅能通过向联邦专利法院(Bundespatentgericht)提起无效诉讼挑战专利有效性。企业需关注授权后的异议风险,提前准备技术和法律依据应对。
(四)多重保护与 Unitary Patent 适用
德国允许 “双专利” 保护模式:同一发明可同时获得德国专利与德国实用新型保护,或与欧洲专利(未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 UPC 管辖)、欧洲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并存。
若企业申请的欧洲专利希望在德国获得统一保护,可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 1 个月内,向欧洲专利局申请 “统一效力(unitary effect)”,无需额外翻译或指定本国代理人;未申请的,欧洲专利自动产生德国国家专利效力(若未排除德国)。
三、专利期限与延伸保护
(一)基础保护期限
德国专利的基础保护期为 20 年,自申请日次日起计算。
(二)延伸保护(SPC)
针对医药产品(依据 Regulation (EC) No. 469/2009)或植物保护产品(依据 Regulation (EC) No. 1610/96),可通过补充保护证书(SPC)延长保护期:
最长延长 5 年,仅适用于已获得市场授权的产品;
若针对儿科用药开展额外研究,可再延长 6 个月;
申请时限:需在该产品德国首次市场授权后 6 个月内提交,若市场授权早于专利授权,则在专利授权后 6 个月内提交。
四、申请后权利维护与救济措施
(一)专利修改与无效应对
专利授权后,权利人可向德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修改权利要求(限缩小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内容),或主动撤回专利。若面临专利无效挑战,需注意:无效诉讼由联邦专利法院管辖,且在异议程序未终结前,原则上不得同时提起无效诉讼(近期可能修订该规定,允许平行程序)。
(二)许可与竞争合规
企业可通过专利许可实现权利变现,但需遵守德国及欧盟反垄断法限制:禁止价格固定、市场分割、限制被许可方研发等 “核心限制” 条款;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需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
若企业无法通过协商获得必要专利许可,可向联邦专利法院申请强制许可,但需满足 “已尝试以合理商业条件谈判未果” 且 “符合公共利益”,此类许可在德国实践中较为罕见。
(三)边境侵权防控
为防范侵权产品进口,企业可向慕尼黑中央海关局(Zentralstelle Gewerblicher Rechtsschutz)申请海关扣押,需满足:
侵权事实明确(提供的信息可信,无合理怀疑);
提交充分权利证明文件,并提供担保(覆盖仓储、销毁费用及潜在损害赔偿);
扣押仅适用于进口 / 出口环节,过境货物一般不纳入;
若对方未在 2 周内提出异议,海关可没收并销毁侵权产品;若提出异议,企业需在限期内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裁定。
五、关键注意事项
1.专利保护地域性:德国专利仅在德国境内有效,若需覆盖欧盟其他国家,可选择申请欧洲专利并指定相关国家,或申请欧洲统一专利。
2.发明人要求:依据德国法律,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AI 系统不可作为发明人,但 AI 辅助生成的发明若有人类显著贡献,可由该自然人作为发明人申请专利。
3.费用与成本:申请及诉讼费用与争议金额挂钩,败诉方需承担对方的法院费用及律师费,企业需提前评估成本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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