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如何在法国申请专利?国际专利申请一篇讲清法律要点

一、专利申请核心前提:可专利性要求

 

企业在法国申请专利,需首先满足《法国知识产权法典》(IPC)规定的可专利性条件:发明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inventive step )和工业应用性,且不属于法定排除范围。根据 IPC 第 L611-10 条,以下主题不可授予专利:发现、科学理论与数学方法;美学创作;智力活动、游戏或商业方法的方案、规则与流程;计算机程序(仅就程序本身而言,包含计算机程序的实际应用系统可获专利);信息呈现方式。此外,IPC 第 L611-16 条明确排除人体或动物的外科治疗、疗法及诊断方法的专利性,但用于这些方法的产品(如药物、组合物)可正常申请;第 L611-17 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发明不予专利保护。

 

二、申请流程与优先权规则

 

(一)申请途径与受理机构

企业可通过两种主要途径在法国获得专利保护:一是直接向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申请法国国家专利;二是申请欧洲专利并指定法国,或申请欧盟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并选择在法国生效。欧盟统一专利在授权后可在包括法国在内的参与国获得统一保护,其相关诉讼由统一专利法院(UPC)管辖,法国已签署并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巴黎设有 UPC 中央分院和地方分院。

(二)优先权与宽限期

根据《巴黎公约》,企业在首次申请专利后,可在 12 个月内就相同发明向 INPI 或欧洲专利局(EPO)主张优先权,享受首次申请日的权益。此外,IPC 第 L611-13 条及《欧洲专利公约》第 55 条规定了有限宽限期:在特定情形下,发明披露不会导致专利丧失新颖性,但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非普遍适用的 “公开后申请” 权利。

(三)申请后的关键程序

1.异议程序: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依据 2019 年《PACTE 法》),INPI 授予的法国国家专利,任何第三方可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 9 个月内提出异议;欧洲专利在授权公告后 9 个月内,也可向 EPO 提出异议。

2.权属纠纷解决:若专利申请或授权存在非法侵占发明人权利、违反合同义务等情形,受害方可依据 IPC 第 L611-8 条主张权属,诉讼时效为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 5 年;若能证明专利持有人在授权或取得专利时存在恶意,时效延长至专利有效期届满后 5 年。

 

三、专利期限与延长机制

 

(一)基本保护期限

法国国家专利、指定法国的欧洲专利及欧盟统一专利的基本保护期均为申请日起 20 年,期满后不再续展。

(二)补充保护证书(SPC)延长

针对医药产品和植物保护产品,因市场授权审批周期长,可通过申请补充保护证书(SPC)延长保护期。根据欧盟第 469/2009 号条例,SPC 的授予需满足以下条件:产品受有效基础专利保护;已获得欧盟相关市场授权(如药品上市许可);该市场授权为产品首次上市授权;未就该产品获得过其他 SPC。SPC 的保护期为 5 年,旨在补偿专利在市场授权期间的保护损失。

 

四、专利的修改、维护与无效应对

 

(一)专利修改

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可随时向 INPI 申请限制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需提交申请并缴纳费用(2022 年标准费用 260 欧元,中小企业及非营利组织可享受 130 欧元的减免费用);欧洲专利的修改需向 EPO 提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否则可能依据 IPC 第 L613-25 条被宣告无效。

(二)无效情形与应对

专利可能因以下情形被法院宣告无效(IPC 第 L613-25 条):主题不属于可专利范围;说明书未充分清晰地披露发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保护范围超出原始申请文件内容(或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范围);经限制或异议程序后扩大保护范围。企业在申请时需确保文件完备、权利要求合理,避免因上述缺陷影响专利稳定性。

五、许可规则与特殊许可情形

(一)普通许可要求

专利许可合同需符合欧盟及法国竞争法,如欧盟第 316/2014 号条例规定,许可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专利保护期,禁止约定价格限制、产量限制等垄断性条款。许可合同可约定独家许可权,独家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未提起侵权诉讼时,可依据 IPC 规定自行启动维权程序。

(二)强制许可制度

法国法律规定了强制许可的三种主要情形,但实践中极少适用:1. 专利授权后未实际使用,他人可申请非独占强制许可(IPC 第 L613-11 条及后续条款);2. 在后专利的实施依赖在先专利,且在后发明具有显著技术进步和重大经济价值,可申请在先专利的强制许可;3. 基于公共健康、国防等公共利益需求,主管部门可依职权授予强制许可(IPC 第 L613-16 条及后续条款)。

 

六、边境保护与侵权应对基础

 

(一)边境扣押措施

依据欧盟第 608/2013 号条例,企业可向法国海关申请扣押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海关可主动在监管中采取扣押措施,或应专利权人申请执行;专利权人在收到海关通知后 4 个工作日内需提交正式申请,在产品被扣押后 10 个工作日内(易腐产品为 3 个工作日)需启动侵权诉讼程序。对于小额货物或经货主同意,海关可直接销毁侵权产品。

(二)侵权诉讼与救济

专利侵权诉讼主要由巴黎初审法院(专属管辖 2009 年 11 月 2 日后受理的法国专利侵权案)或 UPC 管辖(统一专利及未选择退出的欧洲专利侵权案)。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可主张的救济包括:最终禁令、侵权产品召回与销毁、侵权获利返还、损害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商誉等非经济损失)、判决公开(如在媒体或被告网站发布)。诉讼中,有效性与侵权问题通常合并审理,法院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指定技术专家参与案件。

七、核心注意事项

1.费用成本:首次申请阶段需承担律师费(2.5 万 - 10 万欧元)、专利代理人费(3 万 - 15 万欧元)、 bailiff 费用(至少 2000 欧元)及可能的专家费(1 万 - 10 万欧元,复杂技术案件更高),无法院立案费;上诉阶段需额外支付 225 欧元印花税及律师费用,败诉方通常需承担胜诉方的合理费用。

2.诉讼时效:专利侵权诉讼时效为 5 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IPC 第 L615-8 条)。

3.统一专利法院影响:涉及欧盟统一专利及未退出的欧洲专利的侵权、有效性争议,需向 UPC 提起诉讼,其判决在包括法国在内的参与国具有约束力,企业需熟悉 UPC 的程序规则与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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