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申请前提与核心要求
企业出海加拿大申请专利,首要需明确可专利主题范围。根据加拿大《专利法》,并非所有主题均可授予专利,被排除的包括但不限于:单纯的科学原理、抽象定理、数学公式、自然现象、法律规则;方法类中的医疗治疗或手术方法;高等生命形式、能量形式;仅具智力或美学意义的特征、印刷品、美术作品;方案、计划、规则及思维过程、游戏等。计算机实现的发明、医疗用途及诊断方法需按专利局基于 “目的解释” 原则的专项指引进行专利适格性评估,企业需提前确认自身发明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同时,加拿大设有专利申请宽限期:申请日前一年内,发明的公开披露不会影响其新颖性,企业可利用该宽限期灵活规划申请时机,但需确保公开行为在宽限期内且无欺诈性披露情形。
二、申请流程与合规要点
专利申请提交后,加拿大专利局会进行审查,过程中可能向申请人发出要求,调取与申请相关的信息及文件,包括: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提交的相同发明专利申请所引用的现有技术、相关申请号及授权专利号、外国申请相关的异议或重新审查程序详情,以及非英 / 法语文件的翻译件等。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回应,或明确说明信息不可得及原因,否则将导致申请自动放弃,需单独申请恢复(多次放弃需多次恢复)。
若申请被审查员作出最终驳回决定,申请将移交专利上诉委员会(PAB)。申请人有权获得听证机会(可选择不参与),PAB 会形成建议并由专利专员作出最终决定。若对该决定不服,企业可在专员决定指定的六个月内,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三、专利期限与延伸保护
(一)基础期限
1989 年 10 月 1 日及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专利期限为申请日起 20 年,期限计算不受授权时间影响。
(二)期限延伸
1.专利期限调整(PTA):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针对 2020 年 12 月 1 日及之后提交的申请,若因加拿大专利局审查延迟导致授权受阻,企业可申请额外期限补偿。
2.补充保护证书(CSP):适用于含新药用成分或新药用成分组合的药物专利。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专利基于 1989 年 10 月 1 日及之后提交的申请授权且在有效期内;2017 年 9 月 21 日后获得加拿大合规通知(NOC);需在 NOC 颁发后 120 天内(专利已授权)或专利授权后 120 天内(NOC 颁发时专利仍在审)提交申请,获批后可延长专利期限最多 2 年。
四、申请后修改与权利维护
(一)授权后修改途径
企业获得专利授权后,可通过以下方式修改专利:
1.重新颁发:授权后四年内,因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描述不足、权利要求超出或未涵盖应有范围,且该错误系无心之失(无欺诈或欺骗意图),可向专利专员申请重新颁发。
2.重新审查:任何时间均可申请,需向专利专员提交相关现有技术(专利、专利申请、印刷出版物),并说明其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关联性。
3.笔误更正:授权后 12 个月内,可申请更正专利中的笔误。
4.权利放弃:专利有效期内,可放弃部分或全部专利权利,但不得通过放弃扩大现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二)权利限制与许可规则
1.禁止双重专利:加拿大不允许双重专利,包括 “相同发明” 和 “显而易见型” 双重专利,且无终端放弃声明等补救机制,企业需避免就同一发明或显而易见的改进重复申请。
2.许可自由与限制:企业可自主设定专利许可条款,但许可行为需符合加拿大竞争法,不得通过许可或拒绝许可实施反竞争行为。若专利被认定存在权利滥用(如未充分满足加拿大市场需求且条款不合理),第三方或加拿大总检察长可在专利授权三年后申请强制许可;政府因公共需求、人道主义出口或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也可申请强制许可。
五、异议应对与权利救济
(一)申请阶段异议
第三方若认为正在审查的专利申请不符合授权条件,可向专利局提交 “异议”,提供相关现有技术(专利、公开的专利申请、印刷出版物)以质疑申请的专利性。企业作为申请人需关注此类异议,配合专利局审查。
(二)授权后挑战应对
专利授权后,第三方可能通过专利局的单方重新审查程序,或向联邦法院提起无效诉讼(弹劾诉讼)挑战专利有效性。企业作为专利权人,需准备应对相关程序,证明专利的有效性(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
(三)侵权救济衔接
专利申请期间及授权后,若遭遇侵权,企业可通过联邦法院或省高等法院提起侵权诉讼。需注意,专利授权前的侵权行为,若符合授权后侵权要件,企业可在授权后主张 “合理补偿”;侵权诉讼的时效为六年,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超过六年的部分无法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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