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层面起诉洗钱罪的法定权限是什么?
荷兰检察署(Dutch Public Prosecution Service, DPPS,荷兰语为 Openbaar Ministerie)是荷兰负责起诉洗钱罪的法定主管机关。
2、政府需证明哪些内容才能认定洗钱构成刑事犯罪?包含哪些洗钱上游犯罪?逃税是否属于洗钱的上游犯罪?
根据荷兰刑法,实质标准大致可表述为:禁止对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任何犯罪的财物实施相关行为。
《荷兰刑法典》(Dutch Criminal Code, DCC,荷兰语为 Wetboek van Strafrecht)第三十 A 编涉及洗钱相关条款,其中禁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隐瞒或掩盖:
财物的实际来源、所在地、转让情况或转移去向;或
有权处分该财物或实际占有该财物的人员信息。
获取、持有、转移、转换或使用来源于任何犯罪的财物。
“财物” 一词还包括货币和财产权利。被洗钱的财物必须来源于先前的犯罪行为(misdrijf),不要求直接来源于犯罪,间接来源于犯罪即可。
同时,也不要求该财物的全部都来源于犯罪。荷兰法律规定,例如部分由犯罪所得资金资助、部分由合法资金资助的财物,可被认定为来源于犯罪,对该财物实施的任何相关行为均可能构成洗钱罪。此外,不要求上游犯罪已被明确界定、定罪,也无需对该犯罪作出具体描述。另外,外国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或犯罪人已死亡的犯罪,均可能被认定为上游犯罪。上游犯罪包括所有可获取财物的犯罪行为,其中包含逃税罪。
通过轻微违法行为(overtredingen)获取的财物,不纳入洗钱罪的规制范围。
《荷兰刑法典》将洗钱罪分为多种形式:
故意洗钱罪(《荷兰刑法典》第 420 条之二)—— 要求行为人明知财物的犯罪来源,间接故意即可构成。
过失洗钱罪(《荷兰刑法典》第 420 条之四)—— 门槛低于 “故意”,只要行为人对财物的犯罪来源存在过失,或客观上存在合理怀疑,即构成该罪。
单纯洗钱罪(《荷兰刑法典》第 420 条之二第 1 款及第 420 条之四第 1 款)—— 指对直接来源于自身犯罪的财物实施洗钱行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均构成犯罪)。
惯常洗钱罪(《荷兰刑法典》第 420 条之三第 1 款)—— 最严重的洗钱形式,指以洗钱为常业,即经常性实施洗钱行为。
职业或业务活动中的洗钱罪(《荷兰刑法典》第 420 条之三第 2 款)—— 指在职业或业务活动中实施的洗钱行为。
3、洗钱罪是否具有域外管辖权?对外国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是否可予以处罚?
一般而言,《荷兰刑法典》规定,若案件与荷兰存在关联,荷兰检察署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例如,荷兰公民在境外实施犯罪(只要该行为在外国也构成可处罚的犯罪),或犯罪行为(部分)发生在荷兰领土内。
对外国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可予以处罚,因为外国犯罪可能被认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且若案件与荷兰存在上述关联,荷兰检察署即拥有管辖权。
4、哪些政府机关负责调查和起诉洗钱刑事犯罪?
一般而言,由荷兰检察署负责,荷兰警方及财政情报与调查局(Fiscal Intelligence and Investigation Service, FIOD)予以协助。
5、仅自然人需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法人也需承担刑事责任?
《荷兰刑法典》第 51 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均需承担刑事责任。荷兰判例法表明,若个人的犯罪行为(如雇员的行为)可 “合理归责” 于法人,则法人可因该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具体需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判断。荷兰最高法院裁定,判断的重要参考依据是该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法人的 “管辖范围” 内。
此外,若法人的刑事责任成立,则下令实施该犯罪行为(或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相关行为)的个人(指令方),或实际指挥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相关行为的个人(实际管理者),也可能因该犯罪行为被起诉并定罪。
6、个人和法人因洗钱罪被定罪后,可适用的最高刑罚是什么?
具体取决于洗钱罪的具体形式,对个人的最高刑罚如下:
监禁:3 个月(单纯过失洗钱罪)至 8 年(惯常洗钱罪)。
罚金:25,750 欧元至 103,000 欧元。
对法人的最高罚金为 103 万欧元,或上一会计年度营业额的 10%(二者取其高)。
此外,被定罪的个人可能会被:(1)剥夺相关权利,如担任(特定)职务、担任律师或司法管理人的权利;(2)禁止从事其实施犯罪行为所属的职业(《荷兰刑法典》第 420 条之五)。
7、洗钱罪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荷兰刑法典》第 70 条规定了所有犯罪的诉讼时效,具体取决于该犯罪可适用的最高刑罚。根据洗钱罪的具体形式,诉讼时效为 6 年(过失洗钱罪和单纯洗钱罪)至 20 年(惯常洗钱罪)。
《荷兰刑事诉讼法》(Dutch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DPC)第 72 条规定,一旦提起追诉,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上述洗钱罪的绝对诉讼时效为 12 年至 40 年(即初始诉讼时效的两倍)。
需注意的是,荷兰的洗钱罪属于 “继续犯”,只要隐瞒行为持续存在,洗钱行为即持续发生。
8、执法仅在国家层面进行吗?是否存在并行的州级或省级刑事犯罪规定?
是的,执法一般仅在国家层面进行。不过,新设立的欧洲检察官办公室(European Public Prosecutor)也可对洗钱罪提起诉讼,但仅适用于被告人损害或可能损害欧盟财政利益的情形。
9、是否存在相关的没收主管机关?哪些财产可被没收?在未作出刑事定罪的情况下(即非刑事没收或民事没收),可在何种情形下对资金或财产予以没收?
荷兰检察署有权没收相关财物,所有适合没收的财产均可被没收。
去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项指令,其中允许在未作出刑事定罪的情况下没收犯罪所得。荷兰政府因此需制定一项新的立法提案。
10、银行或其他受监管金融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是否曾因洗钱罪被定罪?
我们已知晓几起小型金融机构或其董事因洗钱罪被定罪的案件。不过,大多数此类案件通过庭外和解解决,因此并非所有案件都对外公开。庭外和解主要有两种形式:协议和解(transacties)和惩罚令(strafbeschikkingen)。二者存在多项区别,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惩罚令包含有罪承认,而协议和解不涉及有罪认定。
此外,荷兰检察署似乎已加强对所谓 “守门人” 的关注,尤其是大型金融机构。例如,2018 年,荷兰检察署就 VimpelCom 案等相关的洗钱事宜对荷兰国际集团(ING Bank)展开刑事调查。该银行因违反《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预防法》(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Prevention) Act, Wwft)及构成过失洗钱罪,与荷兰检察署达成和解。荷兰检察署称,2010 年至 2016 年期间,该银行未能阻止其荷兰客户的银行账户被用于洗钱数亿欧元。荷兰国际集团支付了 6.75 亿欧元的罚金(另加 10 万欧元的没收款项)。
此外,2021 年,荷兰银行(ABN AMRO)与荷兰检察署达成 4.8 亿欧元的和解协议。通过该协议和解,针对荷兰银行涉嫌长期、结构性违反《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预防法》及构成过失洗钱罪的起诉被终止。
2024 年,针对荷兰国际集团前首席执行官的调查以不起诉告终。
金融机构若被定罪,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11、若不通过司法程序,刑事诉讼如何解决或和解?此类和解的事实及条款记录是否公开?
迄今为止,几乎所有大型国际欺诈案件均由荷兰检察署与嫌疑人达成庭外和解,其中包含支付罚金的条件。
荷兰检察署关于重大交易及特殊交易的政策(Aanwijzing hoge transacties en bijzondere transacties)规定了多项因素,检察署在决定某一案件是否适合庭外和解时将予以考量。
该政策还规定,原则上,对于金额达到 20 万欧元及以上的和解协议,或总交易价值达到 100 万欧元及以上的协议和解,将发布新闻稿。新闻稿至少需包含以下信息:庭外和解金额;调查结果;构成协议和解基础的实际行为;与适用刑事犯罪相关的嫌疑;以及嫌疑人的角色。
12、反洗钱执法的重点或特别关注领域有哪些?
近年来,荷兰重点关注受《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预防法》规制的机构(如律师、银行、公证员、会计师、高价值商品交易商等)对该法的遵守情况。执法重心似乎已从 “犯罪分子”(即实际的洗钱者)略微转向本应防范洗钱行为的专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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