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美国跨境支付相关税务规定-国樽涉外律师


1、当地居民公司向非居民支付股息时,是否需征收预提税?

 

是。非美国税收居民取得与被动投资资产相关的美国来源收入时,通常需在美国纳税。这类收入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 “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收益、利润和收入”(统称 “FDAP”),前提是该等收入与美国贸易或业务的经营无实际关联,且不归属于常设机构。此类 FDAP 收入适用 30% 的毛额实质税率,通过源头预提方式执行。因此,美国公司向非美国税收居民支付的股息,一般需缴纳 30% 的美国预提税,适用的所得税条约可降低该税率的除外。

 

2、当地公司向非居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是否需征收预提税?

 

是。美国来源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通常属于 FDAP,适用 30% 的美国预提税,适用的所得税条约可降低该税率的除外。

 

3、当地公司向非居民支付利息时,是否需征收预提税?

 

是。美国来源的利息收入通常属于 FDAP,适用 30% 的美国预提税,适用的所得税条约可降低或免除该税率的除外。此外,“投资组合利息豁免(PIE)” 通常对非美国人持有付款方表决权不足 10% 的记名债务工具所产生的利息,豁免原本适用的预提税。PIE 需满足多项要求,且存在例外情形(例如,银行因日常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以及特定受控外国公司(CFC)取得的利息,均不适用该豁免)。

 

4、此类利息支付的税收减免是否受 “资本弱化规则” 限制?

 

一般不受限制。尽管美国对利息费用的扣除设有多项限制,但非美国人享受 PIE 待遇或条约优惠,并不直接受该等限制约束。

 

5、若受限制,是否设有确保税收减免的 “安全港规则”?

 

不适用。

 

6、此类规则是否延伸适用于第三方提供但由母公司担保的债务?

 

不适用。

 

7、当地公司向非居民支付利息的税收减免,是否存在其他限制?

 

是。付款方层面适用多项限制,包括基于特定应税收入指标对利息扣除额的限制、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BEAT)及反混合工具立法。

 

8、向非居民支付财产租金时,是否需征收预提税?

 

是。美国来源的租金收入通常属于 FDAP,适用 30% 的美国预提税,适用的所得税条约可降低该税率的除外。

 

9、美国是否有转让定价规则?

 

是。《国内税收法典》授权美国国税局(IRS)调整关联纳税人的收入、扣除额、抵免额或减免额,以防止避税。审查关联交易的适用标准为 “纳税人与非关联纳税人按公平交易原则往来”(即 “公平交易原则”)。一般而言,若交易结果与非关联纳税人在可比情形下进行可比交易所实现的结果一致,则符合该标准。美国税收条例包含关于如何满足该等标准的详细规则。若美国国税局行使调整权,纳税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法律虽未强制要求纳税人准备转让定价文档,但建议纳税人留存同期文档以支持其转让定价实践,且纳税人需遵守多项普遍适用的申报义务。可能适用估值错误罚款及申报罚款。

 

10美国的公司是否可签订单边、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是。美国于 1991 年设立预约定价安排项目(现称 “预约定价与相互协商(APMA)项目”)。通过该项目,公司可签订单边、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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