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持续巩固其国际商事仲裁关键管辖地的地位。近期立法、司法及实践层面的发展,进一步强化了其作为拉丁美洲主要仲裁地之一的潜力。
过去十年间,阿根廷大幅推进仲裁制度现代化。2015 年 8 月《民商法典》的颁布,为国内争议中的仲裁协议制定了专门条款。随后,2018 年 7 月《第 27,449 号国际商事仲裁法》(简称 “ICAL”)正式通过,该法与当代仲裁标准保持一致。当地法院对这些改革的解释和适用,总体上体现了对仲裁的支持态度。
这些近期进展通过提升仲裁当事人的法律确定性和司法安全性,助力阿根廷日益成为重要的仲裁中心。本章将探讨阿根廷现行仲裁法律框架,并结合法学理论观点及相关判例,追溯其发展演变历程。
一、仲裁法律框架
1、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
阿根廷仲裁法律框架采用二元制模式,对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予以区分。国际商事仲裁专由 2018 年 7 月阿根廷国会颁布的《国际商事仲裁法》(ICAL)管辖,该法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ICAL 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2006 年修订版)为主要蓝本,但作出了以下修改:
排除当事人约定仲裁为 “国际性” 的可能性(删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 1 (3)(c) 条);因此,ICAL 要求仲裁需具备 “客观” 国际因素(如当事人住所地或义务履行地),方可认定为国际仲裁;
扩大 “商事” 的认定范围,涵盖所有完全或主要受私法管辖的关系(无论是否基于合同)(第 6 条);
明确允许当事人约定通过电子方式送达通知(第 9 条);
规定若仲裁条款赋予一方在仲裁员任命方面的特权地位,则该条款无效(第 24 条);
列举可能引发对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合理质疑的具体情形(第 28 条);
禁止当事人免除仲裁员就裁决所依据理由作出说明的义务(第 87 条);
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 34 (3) 条规定的 3 个月撤销裁决申请期限,缩短至 30 天(第 100 条)。
国内仲裁由 2015 年生效的《阿根廷民商法典》(简称 “CCC”)管辖。本章将重点阐述国际仲裁相关制度,同时简要介绍国内仲裁框架的部分重要内容。
2、《纽约公约》及其他相关条约
1989 年 3 月 14 日,阿根廷批准了 1958 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 “《纽约公约》”),并作出两项保留:
互惠保留:即适用该公约第 14 条;
商事保留:阿根廷仅对商事案件适用该公约;因此,若当事人寻求执行非商事裁决,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适用其他公约或阿根廷诉讼法典。
此外,阿根廷还加入了多项区域商事仲裁相关条约,包括:
1975 年《美洲国家组织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1979 年《美洲国家组织外国判决及仲裁裁决域外效力公约》;
1998 年《方共同市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二、仲裁机构
在阿根廷,国际争议中最常指定的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会(ICC)。
国内争议方面,最具认可度的本地机构为阿根廷工商服务商会商事调解与仲裁中心(CEMARC)及企业调解与仲裁中心。当事人的选择取决于合同类型及争议标的额。这些机构虽各有特点,但均拥有悠久传统,能为仲裁用户提供多样化本地案件管理服务选项。
阿根廷未设立专门处理国际仲裁的国家法院。一般原则下,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市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其执行事宜由国家商事法院负责。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
ICAL 要求仲裁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第 15 条),可包含于主合同中,也可作为独立协议存在(第 14 条)。凡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的协议,均视为书面形式。
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不同,ICAL 未明确认可口头或其他形式仲裁协议的效力。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即符合 ICAL “书面形式” 要求:
电子通信形式,且相关信息可后续调取查阅(第 16 条);
索赔声明与答辩声明的交换中,一方主张存在仲裁协议而另一方未予否认(第 17 条)。
2、可仲裁争议
根据 ICAL 第 5 条规定,《民商法典》中关于可仲裁争议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因此,以下争议不得提交仲裁:
不得和解的争议(《联邦民商事诉讼法典》第 737 条);
涉及人身民事地位、法律行为能力、家庭事务、格式合同、消费者争议及劳动争议的案件(《民商法典》第 1651 条);
损害公共政策的争议(《民商法典》第 1649 条)。
3、第三方加入与合并仲裁
阿根廷法律未对仲裁程序中第三方加入作出具体规定。但判例法认可,可通过任何表明接受的行为证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同意。因此,若非签字方积极参与主合同的谈判、履行及终止,仲裁协议可扩展至该方(参见商事上诉法院 A 庭,2018 年 4 月 25 日,尼古拉斯・鲁文・阿塞拉诉 BAPRO 委托与贸易公司等案)。
此外,若公司结构被用于实施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仲裁条款可扩展至相关公司及其股东(《阿根廷第 19,550 号公司法》第 54 条)。
4、自裁管辖权与独立性原则
ICAL 明确认可自裁管辖权原则,赋予仲裁庭决定自身管辖权的权力,包括对仲裁协议存在性及有效性的认定(第 35 条)。该条款同时确认,仲裁协议独立于其所依附的主合同,即便主合同被宣告无效,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
5、涉及阿根廷国家的仲裁
阿根廷最高法院一贯认为,联邦政府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签订仲裁协议(参见联邦最高法院,2007 年 8 月 5 日,泰克因特国际技术公司诉阿根廷核电厂清算公司及阿根廷核电公司案)。因此,原则上,涉及国家的仲裁协议必须获得法律授权。
例如,《第 27,742 号 “阿根廷人自由基础与起点法案”》确立了大型投资激励制度(RIGI),该法案即为相关授权的法律依据之一。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程序的启动
阿根廷法律未对仲裁程序的启动作出明确规定。但学界普遍认为,仲裁程序自最后一名仲裁员接受任命、仲裁庭正式组成时开始。
2、仲裁地以外的庭审
阿根廷法律未对在仲裁地以外举行庭审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遵循国际仲裁惯例,当事人与仲裁庭可自行决定在仲裁地以外的地点举行庭审。
3、快速仲裁
阿根廷法律未对快速仲裁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当事人可约定适用仲裁机构规则中的快速程序。例如,阿根廷部分仲裁机构(如 CEMARC)的仲裁规则中便包含快速程序条款。
4、证据规则
ICAL 规定,当事人可自行确定适用的程序规则(第 63 条)。若当事人未作约定,仲裁庭可自行决定程序规则,包括证据相关事宜(第 64 条)。
5、保密特权与证据开示
如前所述,当事人可约定国际仲裁中的证据适用规则,包括保密特权与证据开示相关规则。实践中,当事人通常参考《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允许披露与案件结果相关的特定文件。
需注意,根据阿根廷法律框架,当事人无义务向对方披露文件,除非仲裁庭(或法院)作出相关命令。
6、《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
该规则在阿根廷属于软法,但国际仲裁中参考该规则已成为普遍实践。
7、专家证据
ICAL 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就案件特定方面指定一名或多名专家(第 76 条)。除非当事人提出异议,专家应在其报告出具后参与庭审。
8、保密性
ICAL 未对仲裁程序、证据及诉状的保密性作出强制性规定。但根据 ICAL 第 63 条的一般许可,当事人可约定对仲裁程序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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