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越南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为避免诉讼申请被驳回或中止,提起诉讼前,务必确认越南法院拥有审理该案件的权限。
根据越南《2015 年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及商业案件中,若至少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主体,该案件即被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涉外商业案件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由越南法院管辖:
1、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469 条第 1 款规定的法院一般管辖范围,即属于以下 5 类情形之一:
1)被告为在越南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或长期居住的个人;
2)被告为机构或组织(以下统称 “组织”),且其总部设在越南,或在越南设有分支机构 / 代表处,同时案件涉及该分支机构 / 代表处在越南的活动;
3)被告在越南境内拥有资产;
4)民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发生在越南,法律关系的客体为位于越南的财产,或相关行为在越南境内实施;
5)民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发生在越南境外,但涉及越南组织或个人的权利义务,或涉及总部 / 住所位于越南的主体。
2、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 472 条第 1 款规定的法院应退回申请或中止审理的情形,即不属于以下 5 类情形之一:
1)当事人已约定将纠纷提交外国仲裁机构或法院(以下统称 “其他机构”)解决,且该约定符合调整该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
但无论当事人是否有上述约定,若出现以下 3 种情形之一,越南法院仍可拥有管辖权:
当事人达成新约定,选择由越南法院管辖;
选择其他机构的约定无效或无法履行;
其他机构拒绝审理该案件。
2)案件不属于越南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且属于外国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
越南法院的专属管辖意味着,仅越南法院有权审理特定案件,其他主体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在越南境内不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目前,越南法院的专属管辖案件包括两类:
(1)涉及越南境内不动产的案件;
(2)当事人约定由越南法院管辖,且该约定符合越南法律或越南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案件。
因此,若案件不属于上述两类情形,且属于外国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则越南法院无权审理。
案件不属于越南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且已由其他机构受理解决;
案件已由其他机构通过判决、裁定或裁决解决;
被告享有司法豁免权。
二、提起诉讼是否仍在诉讼时效内?
诉讼时效是指主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保护其被侵害的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期限。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法院仍可能受理,但对方当事人可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前,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提出抗辩。若该抗辩成立,法院将中止案件审理。
诉讼时效期限因纠纷性质而异:
对于商业纠纷(物流纠纷除外),提起诉讼的时效为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2 年;
依据《2015 年民法典》规定,民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自索赔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3 年;
需特别注意,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所有权主张纠纷及土地使用权纠纷;
在少数特定情形下,诉讼时效可重新起算。
三、越南哪一级别和地区的法院有权解决该纠纷?
越南法院的管辖权基于级别和地域双重标准。对于涉外商业纠纷,通常由省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的确定规则如下:
若纠纷标的为不动产,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
若纠纷标的非不动产,若被告为个人,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告居住或工作地的法院;若被告为机构或组织,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告总部所在地的法院;
此外,部分情形下,索赔人有权选择审理纠纷的法院。例如:
若纠纷因合同关系产生,索赔人可选择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若纠纷涉及多个被告,且各被告的居住、工作或总部所在地不同,索赔人可选择其中一名被告的居住、工作或总部所在地的法院。
四、提交的文件和证据是否符合所有形式要求?
由外国主管机构出具的文件,或在外国制作的其他文件,需经越南主管外交机构进行领事认证后,方可被越南法院采纳。该要求同样适用于授予越南律师事务所代表外国主体参与法律程序的授权委托书。
根据越南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使用未经认证的文件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后续判决被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