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易忽视 “衡平法保密义务” 与 “精神权利”,合规成本陡增
多数中国企业知道用 “保密协议” 保护商业秘密,却不了解澳大利亚 “衡平法保密义务”—— 即使无合同约定,获取信息时若 “应当知道信息保密”,仍需承担义务;同时对 “精神权利不可转让” 认知不足,导致在内容合作中侵犯作者署名权,面临诉讼风险。
一、商业秘密:“合同 + 衡平法” 双重保护,避免 “无合同也侵权”
1. 保护要件:信息 “可识别 + 有秘密性” 是前提
澳大利亚不要求商业秘密 “注册”,但需满足三大条件才受保护:
信息可明确界定:如客户名单需具体到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合作需求”,不能是模糊的 “客户资源”;
具有秘密性:未公开且未被行业普遍知晓(如未在展会、论文中披露的生产工艺);
采取保密措施:如员工电脑加密、客户资料设置访问权限,中国企业需在澳洲办公室部署 “保密物理隔离”(如单独的保密文件柜)。
2. 合同关键条款:“义务范围” 要具体,避免 “笼统约定”
保密协议需明确 “保密信息范围”(如技术数据、定价策略、供应商名单),避免写 “所有公司信息”;
约定 “离职后保密义务期限”,通常不超过 2 年,过长可能被认定为 “不合理” 而无效;
加入 “境外披露限制”:禁止员工向中国总部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澳洲分公司商业秘密,避免跨境泄密。
3. 维权证据:“获取方式 + 使用行为” 要锁定
若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需收集两类证据:
对方 “不正当获取” 证据:如员工拷贝保密文件的记录、竞争对手使用的技术与自身高度一致的对比报告;
自身 “保密措施” 证据:如保密协议签署记录、信息访问权限设置截图,证明已尽到保密管理义务。
二、精神权利:“不可转让” 是红线,合作中需尊重 “署名权”
1. 核心权利:作者 “署名 + 完整权” 不可让渡
中国企业委托澳洲设计师创作 LOGO、广告文案时,即使支付了费用,设计师仍享有 “署名权”—— 若未标注设计师姓名,可能构成侵权;
对合作创作的作品(如联合开发的软件界面设计),不得擅自修改 “核心视觉元素”(如改变 LOGO 颜色、调整文案结构),若修改可能损害作者声誉,将侵犯 “保护作品完整权”。
2. 规避技巧:提前约定 “精神权利许可”
在合作协议中加入 “精神权利许可条款”:明确作者同意企业 “不署名”(如产品包装上仅标注企业名称),或 “合理修改作品”(如调整文案适配不同尺寸的广告位);
避免在合同中写 “作者放弃精神权利”—— 澳大利亚法律不允许 “放弃”,仅可 “许可” 特定行为。
三、竞业限制:“推定无效” 背景下,条款设计要 “窄而精”
1. 当前现状:政府审查中,条款易被认定无效
澳大利亚普通法推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且政府正审查该制度,未来可能进一步限制使用。中国企业需注意:
宽泛的 “全国范围 + 5 年期限” 条款必被认定无效,需结合 “实际业务范围” 设计(如仅限制 “悉尼地区 + 1 年期限”);
仅可保护 “合法利益”(如商业秘密、客户关系),不能限制员工 “正常就业权”—— 若条款旨在 “阻止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无具体利益保护,将被无效。
2. 合规设计:三大要素要 “合理”
地理范围:与企业在澳实际业务区域一致(如仅覆盖有分支机构的城市);
期限:技术类岗位不超过 2 年,非技术类岗位不超过 1 年;
行业范围:仅限制与企业 “直接竞争” 的业务(如手机制造商不可限制员工去做电脑销售)。
四、中国企业实操建议
1.澳洲分公司员工入职时,同步签署 “保密协议 + 精神权利许可协议”,避免后期补签纠纷;
2.商业秘密交接时,制作 “信息交接清单”,要求接收方签字确认 “已知晓保密义务”;
3.设计竞业限制条款前,委托当地律所做 “合理性评估”,避免条款无效导致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