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人有限公司
书面要求:凭记名证书转让股份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且需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并由至少 1 名见证人见证,否则转让无效;
对抗效力:在受让方的姓名及地址载入股东名册前,该转让对公司及第三方不具有对抗效力。
(二)公众有限公司
发起人转让限制:发起人在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不得转让其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认购的股份,除非获得股东会议批准;
转让生效:股份转让需经转让方在股票上背书(注明受让方姓名),并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且股票交付受让方后生效;
对抗效力:公司收到股份转让登记申请后,转让方可对公司主张权利;但在公司将转让事项载入股东名册前,该转让对第三方不具有对抗效力。
(三)合伙企业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