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知识产权指南】加拿大商标法律法规-国樽律师事务所

在加拿大,商标保护既可以通过普通法(使用获得)实现,也可以通过注册获得。许多在加拿大开展业务的主体并未申请商标注册,而是依赖通过使用取得的商标权。

 

《商标法》(R.S.C. 1985, c. T-13)赋予能够区分不同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以排他权。该法既将普通法中的 “仿冒侵权” 纳入成文法范畴,也规定了商标注册制度。商标的形式多样,包括文字、短语、标识、味道、质地、动态图像、包装方式、全息图、声音、气味、三维形状、颜色,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只要能用于区分某个人或组织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即可。不过,部分类型的商标注册难度远高于其他类型。

 

要获得商标保护,该标志必须具备显著性、非 “直接描述性”,且不得与现有商标存在冲突。2019 年起,加拿大商标申请和注册可由多个主体共同拥有,但共同权利人必须签订协议,约定仅能代表所有共同权利人在加拿大使用该商标。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负责商标的审查与注册工作。

 

根据加拿大商标法,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权的主体,有权对申请注册与自身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的标志的主体提出异议,或在该标志注册后请求撤销其注册 —— 但以下情形除外:申请注册者在申请时不知晓在先使用者的权利,且自注册之日起已超过 5 年。

 

在加拿大申请商标保护,申请人需向 CIPO 提交申请,其中应包含清晰的商标图样、商品或服务清单,以及申请费。申请随后将进入审查阶段,以判定该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标准。目前,CIPO 的商标审查存在大量积压;2023 年至 2024 年,CIPO 聘用了大量审查员,并预计将在两年内大幅减少积压。若申请获得批准,商标将在《加拿大商标公报》上公告,允许他人提出异议。商标一旦注册,权利人在加拿大境内就该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享有排他使用权,保护期为 10 年,且可无限续展。续展时无需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但商标注册可能因 “不使用” 被撤销:若注册商标自注册证颁发之日起连续 3 年未使用,且无正当理由,任何主体均可启动行政程序请求撤销该注册,此类程序不涉及证据开示环节。

 

若商标与地理名称相关,CIPO 将予以驳回。即使商品或服务确实源自该地理区域 —— 即便该区域并非以该类商品或服务闻名,或大多数加拿大人对该区域不了解 —— 驳回决定仍可能维持。若商标与个人姓名或姓氏相关,CIPO 通常也会提出异议,即便该姓名或姓氏较为罕见。

 

若商标因 “描述性”“缺乏显著性” 或 “具有姓名 / 姓氏含义” 而被拒绝注册,申请人可通过证明该商标在加拿大已 “获得显著性” 来争取注册。证明 “获得显著性” 的时间点需以加拿大申请日为准,且需证明该商标在加拿大每个省和地区均具备显著性。若无法满足这一条件,最终获得的联邦注册权将仅限于 CIPO 认可其具备显著性的省或地区。

 

加拿大自 2019 年起成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其规定在收到国际局关于指定加拿大的通知后 18 个月内发出审查意见。通过《马德里议定书》在加拿大申请商标保护,除了基础申请可能面临 “集中质疑” 的常规风险外,不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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