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高利贷界定标准

在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中,法院通常将中国人民银行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关键参考。超过这一数值的借贷安排,往往被初步视为高利贷,但需注意这并非绝对刚性标准,实践中法官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若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化24%,出借人可主张利息;而超出36%的部分则无效,借款人还有权请求返还已付超额利息。笔者认为,这一规则的设计核心在于维护公平交易,防止高利贷对弱势借款人的过度压榨,同时为市场提供明确预期。

例如,在2023年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出借60万元,约定年利率达42%,远高于当时LPR四倍(假设LPR为3.7%,四倍约为14.8%)。法院最终认定超出14.8%的部分无效,仅支持合法限度内的利息请求。法院最终认定超出14.8%的部分无效,仅支持合法限度内的利息请求。该案例再次凸显了高利贷界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枢纽作用——一旦触及或越过LPR四倍界限,法律保护强度将显著降低。

实务建议:借贷双方签约前务必核算利率合规性,避免因盲目追求高收益而陷入高利贷纠纷。借款人若遭遇不合理利率,应尽早通过协商或诉讼维权。思考问题:随着LPR的持续动态调整,民间借贷主体应如何更灵活地进行风险评估和合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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