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遗嘱公证后再有遗嘱哪个生效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两点:1.时间先后顺序的认定要以遗嘱签署日期为准;2.公证程序并非效力优先的决定性因素。

笔者经办的一个典型案例很能说明问题:2021年李女士在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将名下两套房产留给儿子。但在2023年病重期间,她又手写了一份新遗嘱,将其中一套改为赠予长期照料她的护工张阿姨。虽然前份经过公证后再有新立的遗嘱,但法院最终认定2023年的自书遗嘱有效。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最后一份优先"原则的实际应用。

关于无效遗嘱的认定标准,《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了三种典型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2.受欺诈、胁迫所立;3.伪造或被篡改部分内容。实务中常见误区是过分关注形式要件而忽视实质要件。

笔者认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自书遗嘱的证据保存问题。虽然法律认可其效力,但因缺乏第三方见证,一旦发生争议往往面临举证困难。建议对于重要财产处分,即使不办公证也应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链。

实务建议:1.新立遗嘱时应当明确表述撤销前份的意思;2.大额财产处置建议优先选择公证形式;3.保留完整的医疗记录证明订立时的精神状态。思考问题:如果后立的自书遗瞩存在轻微瑕疵但能证明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足以推翻先前完备的公证遗瞩?

当出现公证遗瞩后又有其他形式的合法遗瞩时,《民法典》确立的时间在后原则具有决定性意义。关键在于审查后立遗瞩是否符合法定实质要件而非单纯比较形式差异。当然从证据角度而言,要推翻经过严格程序的公证遗瞩确实需要更充分的相反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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