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一直是实务中的焦点,法律对此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复利的,折算后的年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这个标准在实践中被称为"司法保护上限",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笔者曾接触过一个典型案例:2022年深圳某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王某与借款人李某约定借款100万元,月息2.5%并按季度计算复利。借款一年后,王某主张本息合计应偿还136万元。法院经核算发现实际年化利率达到32%,超出当时LPR四倍(约15%)的标准,最终仅支持法定范围内的本息合计118万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完全禁止复利计算方式。《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把握两个尺度:1.是否以原始本金为计算基础;2.是否突破法定利率上限。实务中常见的"利滚利""驴打滚"等计息方式往往就触碰了这两个底线。
给借贷双方的建议:1.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标注"不含复利"或注明具体计算方式;2.大额借贷最好办理抵押登记并公证;3.还款时要求出具收据并注明款项性质。值得思考的是:当借款人已自愿支付超过LPR四倍的复利后,能否主张返还超额部分?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