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离婚前办房产过户还是离婚后办房产过户

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时,选择离婚前办房产过户还是离婚后办房产过户确实是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决定了不同的过户时机会带来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先说说离婚前办房产过户的情况。笔者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例:2023年深圳一对夫妻准备离婚,王女士想将两人名下的婚房过户到自己名下。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办理了公证,但最终因为银行抵押贷款问题导致过户受阻。这个案例告诉我们:1、婚内单方赠与需要另一方明确同意;2、存在贷款的房子必须取得银行同意;3、公证并不能代替产权登记。这个案例告诉我们:1、婚内单方赠与需要另一方明确同意;2、存在贷款的房子必须取得银行同意;3、公证并不能代替产权登记。

再来看离婚后办房产过户的操作。《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实务中更常见的做法是:1、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归属;2、持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办理产权变更;3、按"离婚析产"方式缴纳相关税费(通常比赠与税更优惠)。

从专业角度分析,笔者认为选择离婚后办房产过户更为稳妥。主要基于三点考虑:首先能避免婚内财产处分的效力争议;其次税务成本往往更低;最后执行起来程序更清晰。不过需要注意个别城市对"假离婚"购房有限制政策。

给当事人的实用建议:1、务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拟定书面协议;2、涉及按揭房要提前与贷款银行协商解决方案;3、保存好所有交易凭证和沟通记录。

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如果选择在婚姻存续期间办理部分产权过户,剩余部分留待离婚后处理,这样的操作方案是否可行?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总之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无论是选择离婚前办房产过户还是采取其他方式都要特别注意保护自身权益。特别是对于价值较高的不动产资产分割更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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